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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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單位信託基金(「信託基金」)是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經理(「基金經
理」)與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受託人」)根據香港法例以信託契據成立的傘 子單
位信託基金。
基金經理亦刊發載有各子基金的主要特徵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該產品資料概要構成本說明書 的
一部分,並應與本說明書一併閱讀。
基金經理及其董事對本說明書所載資料的準確性負全責,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 所知
及所悉,本說明書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該等資料產生誤導。然而,派發本說明書 及提呈發
售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有關本說明書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期後任何 時間仍屬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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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發本說明書時必須附上相關子基金的最新公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其後任何中期財務報告的副 本。
相關子基金單位的提呈發售僅以本說明書及(如適用)其最新年度財務報告及中期財務報 告所載的
資料為根據。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在各情況下)所提供而並無刊載於 本說明書的任
何資料或陳述,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應加以倚賴。
信託基金及子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1
04 條認可。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信託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作出推薦或認許,亦非對任何 子基金的商
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子基金適合任 何個別投資者或
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有關方面並無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香港除外)採取任何行動,以便獲准在必須採取有關行動的 任何
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單位或擁有、傳閱或派發本說明書,或任何其他提呈發 售、或擁有、
傳閱或派發與單位提呈發售相關的公開資料。在有關發售或招攬未獲認可的任何 司法管轄區內,或
在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招攬認購即屬違法的情況下,本說明書並不構成向 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招
攬。
特別是﹕
(a)
單位並未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登記。除不違反該證券法的交易外,單 位
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屬地或歸其司法管轄地方或為美國人士(「美 國人
士」的定義為(i)身為美國公民的個人、美國綠卡持有人,或受美國聯邦入息稅規限 的美國
居民;(ii)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的法團或合夥機構;或(iii)遺產或信 託,其收
入(不論其來源)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的利益提呈發售或發售﹔及
(b)
信託基金並未且將不會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登記。
有意申購單位之人士,應自行瞭解在其公民身份所屬國、居留國或本籍國就認購、持有或出售 單位
可能相關的申購法律規定、任何適用外匯管制規例及適用稅項。
任何投資者查詢或投訴均應書面呈交基金經理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
二期 35 樓 3501-02 室),基金經理將在 14 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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