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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 30%投資於同一發行類別  
的證券;或  
c. 因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子基金  
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存款。  
(4) 儘管上文「投資限制」(b)(c)段另有規定,子基金透過工具及存款投資於同一個集團內的  
實體的總值,不可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20%。除:  
a.  
因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1,000,000 美元的現金存款或按子  
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現金存款;及  
b.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  
10%,則有關限額可增至 25%;  
(
5) 儘管下文另有規定,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借進其總資產淨值 10%的款項,以應付  
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6) 子基金以資產抵押證券方式持有的投資的價值,不可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5%;  
(
7) 除守則第 7.32 7.38 章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可進行銷售及回購以及逆向回購交易,但須遵  
從以下額外規定:  
(
1)  
2)  
投資基金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所收取的現金款額合共不可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0%;  
(
向逆向回購協議的同一交易對手方提供的現金總額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
5%;  
(
3)  
4)  
只可收取現金或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作為抵押品。就逆向回購交易而言,抵押品亦可  
包括在信貸質素方面取得良好評估的政府證券;及  
(
持有的抵押品連同子基金其他的投資,不得違反「貨幣市基金」一節所載的投資限  
制及規定;  
(8) 子基金只可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
9) 子基金的貨幣風險應獲適當管理。若子基金投資於並非以其基礎貨幣計值的資產,便應適  
當地對沖任何重大貨幣風險;  
(
10)  
產。  
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必須有至少 7.5%屬每日流動資產,及至少 15%屬每周流動資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  
a. 每日流動資產指(i) 現金;(ii)可在一個工作天內轉換為現金的金融工具或證券(不論  
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一個  
工作天內無條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額;及  
b. 每周流動資產指(i) 現金;(ii)可在五個工作天內轉換為現金的金融工具或證券(不論  
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五個  
工作天內無條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額。  
(
11) 若子基金提供穩定或固定的資產淨值,或就其資產估值採納攤銷成本會計法,證監  
會只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倘違反任何投資及借款限制,基金經理的首要目標是在充分考慮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採取一切必  
要措施於合理期間內糾正此情況。  
槓桿  
15  
如果子基金使用槓桿,則預期最高槓桿水平應要求由基金經理提供。  
槓桿水平使用承擔法得出,以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同等持倉的市值(不包括作對沖目用途  
的衍生工具持倉)與其資產淨值之間的比率表示。此方法准許對若干衍生工具持倉淨額結算。  
16  
認購單位  
單位的首次發行  
於首次發售期內,一隻子基金的單位根據相關附錄所載按首次認購價的每單位固定價格向投資者 提  
呈發售。  
倘於首次發售期內任何時間,受託人從單位認購收到的 總額達可供認購總額的上限(按相關附錄所  
列明),基金經理有權(但無義務)在相關 首次發售期完結前截止接受該子基金的進一步認購。  
倘首次發售期內提呈認購額低於可供認購總額的下限(按相關附錄所列明)或基金經理 認為繼續發  
行商業上並不切實可行,基金經理可決定不發行任何單位。在該情況下,申請人就認 購所支付的款  
項將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隨即以郵寄支票方式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 適的其他方式  
不計利息並扣除費用)退還,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單位將於首次發售期完結後的營業日或基金經理可能決定的其他營業日發行。單位將於相關首次 發  
售期結束後緊隨的交易日開始買賣。  
單位的後續發行  
相關首次發售期結束後,單位將於各交易日按相關認購價可供發行。  
於任何交易日的認購價,將為相關子基金類別於相關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 類  
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0.005 及以  
上向上約整,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或不時由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釐定的調整方式及調整  
至其他小數位。任何調整餘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認購價 將以該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並以  
基礎貨幣或(就其類別貨幣並非基礎貨幣的類別而言)有關類 別的類別貨幣報價,按基金經理及受  
託人協定的匯率兌換。  
在釐定認購價時,基金經理有權加入其認為於投資相等於申請款項的金額及發行有關單位或匯款予  
受託人時,相當於慣常產生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括印花稅、其他稅項、經紀佣金、銀行收費、  
過戶費用及登記費用)的適當撥備。任何該等額外款項將支付予受託人,並將成為相關子基金資產  
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有權就每個單位的認購價收取認購費。基金經理可保留該等認購費的利益,或可將全部 或  
部分認購費(及已收取的任何其他費用)支付予認可中介人或基金經理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的其  
他人士。認購費的詳情載於下文「費用及支出」一節。  
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認購單位時須填妥與本說明書一並提供的申請表格,並將表格正本(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  
要求交回正本)連同所須的證明文件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交回受託人。  
於相關首次發售期內的單位認購申請文件連同已過戶款項,最遲須於相關首次發售期最後一日有關  
時間(載於相關附錄)前收訖。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申請文件須於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前收訖。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另行同意,否則申請表格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  
他電子方式交回。後續的申請亦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交回。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要求,否則無須交回正本申請表格。選擇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交申請表  
格的申請人,須承擔受託人未能收到申請表格的 風險。因此,申請人為保障本身利益,應向受託人  
確認收妥申請表格。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 認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交的任何申請表格而引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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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由正式授權人士發出的該 申請而採取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基金  
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 僱員、代理或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申請人負責。  
除非基金經理另行釐定,就交易截止時間前收訖的申請,其單位的付款須於相關交易日後之三個 營  
業日內以相關貨幣結清款項。倘於上述時間前仍未收到已過戶款項,則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視 有關  
申請為無效且已被撤銷。在此情況下,基金經理可要求申請人就每個被撤銷的單位,向受託 人(代  
相關子基金收取)支付於相關交易日認購價超逾於撤銷日期適用的贖回價的金額(如有),而受託  
人亦有權向申請人收取撤銷費用,作為處理申請及其後撤銷的行政費用。  
每名申請人在其申請獲接納後將獲發成交單據,確定所認購單位的詳情,但不會獲發證書。  
申請人可透過由基金經理委任的分銷商申請認購單位。分銷商可設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較早 的  
接受申請及/或已過戶款項的截止時間。因此,擬透過分銷商申請認購單位的申請人,應諮詢 分銷  
商相關交易程序的詳情。  
倘申請人透過分銷商申請認購單位,則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將視分銷商(或其代名人)為申請人。 分  
銷商(或其代名人)將被登記為相關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將視分銷商(或 其代名  
人)為單位持有人,且概不會對相關申請人與分銷商就認購、持有及贖回單位以及任何有 關事宜訂  
立的任何安排負責,亦不會就該等安排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損失負責。然而,基金經 理將會以一  
切審慎合理的方式挑選及委任分銷商。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未獲發牌或註冊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分下第 1 類(證券交易)  
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  
基金經理在任何申請中可酌情決定拒絕受理全部或部分單位認購。倘申請遭拒絕受理,申請款項 將  
以郵寄支票方式或透過電匯方式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不計利息並扣除費用後退  
還,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在暫停計算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任何單位的認購申請均不獲處理(詳情請參閱下 文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付款程序  
認購款項須以相關子基金之計價貨幣支付。付款詳情載於申請表格。  
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支付的認購款項將不獲受理。  
一般規定  
所有持有的單位將以記名方式發行,而不會發出證書。名列子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即為單位的所 有  
權證明。因此,單位持有人應留意,倘其註冊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確保通知過戶登記處。除非相  
關子基金的附錄另有指明,否則零碎單位的發行可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相當於一個單位零碎部  
分的認購款項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聯名單位持有人不得多於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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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單位  
贖回程序  
單位持有人如有意贖回其單位,可在任何交易日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向受託人遞交贖回要求。  
任何贖回要求必須於交易截止時間前由受託人收悉。投資者如有意透過分銷商(或其代名人)贖 回  
單位,則應按該分銷商(或其代名人)的指示方式向分銷商(或其代名人)遞交其贖回要求。分 銷  
商(或其代名人)可設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有關接收贖回要求的截止時間可能較早。倘投資 者  
透過分銷商(或其代名人)持有其於單位的投資,則有意贖回單位的投資者須確保分銷商(或其 代  
名人)(作為登記的單位持有人)於交易截止時間前遞交相關贖回要求。就任何交易日而言,於 適  
用的交易截止時間後遞交的贖回要求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贖回要求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遞交。贖回要求須注明子基  
金名稱、類別(如適用)、將贖回單位的價值或數目、登記單位持有人的名稱及提供贖回款項的付  
款指示。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另行要求,否則無須遞交任何贖回要求正本。選擇 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  
交贖回要求的單位持有人,須承擔受託人未能收到有關要求的風險。因此,單位持 有人為保障本身  
利益,應向受託人確認收妥贖回要求。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認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 的任何  
贖回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由正式授權人士發出的該傳真而採取任何行 動所引  
致的任何損失,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或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單  
位持有人負責。  
單位持有人可部分贖回所持有子基金的單位,惟有關贖回不得導致單位持有人持有一個類別的單位  
少於相關附錄規定的最低持有額。倘不論何種原因單位持有人持有一個類別的單位數額少於最低持  
有額,則基金經理可通知該單位持有人,要求其就該單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別的所有單位提交贖回  
要求。倘單位部分贖回的要求總值低於相關附錄所列的各類別單位的最低贖回額(如有),要求將  
不獲受理。  
贖回款項的支付  
於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將為相關子基金類別於相關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當時  
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0.005 及以上向上  
約 整,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或由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不時釐定的調整方式及調整至其他  
小 數位。任何調整餘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贖回價將以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並以基礎  
貨 幣或(就其類別貨幣並非基礎貨幣的類別而言)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報價,按基金經理及受託人  
協 定的匯率兌換。  
在釐定贖回價時,基金經理有權扣減其認為相當於有關子基金慣常產生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  
括印花稅、其他稅項、經紀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用及登記費用)適當撥備的款項。任何上述扣  
減款項將撥歸有關子基金所有並成為其資產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可按其選擇就將贖回的單位收取贖回費用(請參閱下文「費用及支出」一節)。基金經理  
可按其全權絕對酌情權決定於任何日子,就向每名單位持有人將收取的贖回費用在單位持有人之間  
收取不同金額(惟不得超出信託契據設定的限額)。  
贖回單位時應付予單位持有人的款項將為贖回價減去任何贖回費用。贖回費用將撥歸基金經理所 有。  
贖回款項將不會支付予任何贖回單位持有人,直至(a) 受託人已收取單位持有人正式簽署的書面贖  
回要求正本(惟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行書面同意除外),及(b)單位持有人(或各聯名單位持有人)  
的簽署已獲受託人核實及接納。  
19  
在遵照上文所述及除基金經理另行同意外,倘已提供相關賬戶的詳細資料,贖回款項一般將以有關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透過電匯支付,付款時間為相關交易日後七個營業日內,惟無論如何須於相關交  
易日或(如較後)接獲贖回單位的正式書面要求後一個曆月內支付,除非相關子基金大部分投資 所  
在的市場受法律或監管規定規管(如外匯管制),以致在前述時限內支付贖回款項並不可行,惟 在  
該情況下,有關法律或監管規定的詳情將載於相關附錄內,而延長支付時限須反映因應相關市場 的  
特定情況所需的額外時間。與有關支付贖回款項相關的任何銀行費用,將由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  
支付。  
支付款項將僅會轉入單位持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子基金將不會向任何第三方付款。  
信託契據規定,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全部或部分以實物形式作出贖回。然而,除相關附錄另有指 明,  
基金經理無意就任何子基金行使有關酌情權。於任何情況下,僅當要求贖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 同意  
時,方可全部或部分以實物形式作出贖回。  
贖回限制  
為保障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有權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的子基金單位數目或資產淨值(無論  
為透過出售 予基金經理或由受託人註銷的方式贖回)限制於相關子基金已發行單位總數或資產淨值  
10%內。在此情況下,該項限制將按比例實施,致使所有擬在相關交易日贖回相關子基金單位的  
單位持有人,均會以相 同的比例將該等單位贖回,而未贖回的單位(但原應已贖回)將順延至下一  
個交易日並根據於該交易日的贖回價及較於隨後該交易日收到的贖回要求獲優先處理,惟須受相同  
限制。倘贖回要求須按 此方式順延處理,基金經理將即時通知有關的單位持有人。  
在暫停計算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基金經理可暫停就接獲的任何贖回要求贖回任何子  
基金的單位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詳情請參閱「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強制贖回  
倘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注意到有任何單位乃由(i)美國人士;(ii)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其持有情況  
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該人士或該等人士及不論單獨觀之或連同任何其他關連或非關連人士觀  
之,或基金經理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會導致基金經理、受託人或有關子基金產生或蒙受原應  
不會產生或蒙受的稅務負擔,或其他潛在或實際金錢損失,或會導致基金經理、受託人或有關子基  
金受到原應不會受到的任何額外法規規限之人士;或(iii)其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當局的任何適用法  
律或適用規定之人士直接、間接或實益擁有,則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可向相關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  
要求他將該等單位轉讓予其持有不會涉及違反前述任何限制的人士,或根據信託契據條款書面要求  
贖回該等單位。倘獲發上述根據信託契據發出的通知的任何單位持有人並未如上文所述於該通知後  
3
0 日內轉讓或贖回該等單位,或未有作出令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其判決將為最終及具約束力)滿意  
的證明,表明該等單位的持有並無違反任何上述限制,則其須被視為在 30 日屆滿時已書面要求贖  
回所有該等單位。  
20  
轉換  
基金經理可不時批准單位持有人將其任何子基金的部分或全部的任何類別單位(「現有子基金」),  
轉換為經證監會認可的任何其他子基金的任何類別單位(「新子基金」)。單位持有人可以郵寄、  
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向受託人遞交轉換要  
求。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認以傳真方式 發出的轉換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該  
等指示由單位持有人發出而採取任何 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  
職員、僱員、代理或 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任何單位持有人負責。倘轉換部分所持單位後會導致單  
位持有人持有少 於就新子基金訂明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則有關轉換要求將不獲接納。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就轉換任何子基金單位收取轉換費,最高為轉換現有子基金單位 贖回  
價的 2%。有關轉換費將從再投資於新子基金的金額中扣除及將支付予基金經理。  
倘受託人於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轉換要求,就某交易日而言,轉換將按以下方式進行:  
現有子基金的單位的贖回將於該交易日(「轉換贖回日」)按贖回價進行;  
倘現有子基金及新子基金的計價貨幣不同,現有子基金的單位的贖回款項(扣減任何轉 換  
費後)將轉換為新子基金的計價貨幣,及  
待受託人於新子基金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已過戶款項後,由此所得的款項將於新子基金 的  
交易日(「轉換認購日」)按相關認購價用作認購新子基金的單位。  
視乎現有子基金單位的贖回款項匯款所需的時間,轉換認購日可能會遲於轉換贖回日。  
在暫停計算任何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基金經理可暫停轉換單位(詳情請參閱下 文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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