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單位
贖回程序
單位持有人如有意贖回其單位,可在任何交易日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向受託人遞交贖回要求。
任何贖回要求必須於交易截止時間前由受託人收悉。投資者如有意透過分銷商(或其代名人)贖 回
單位,則應按該分銷商(或其代名人)的指示方式向分銷商(或其代名人)遞交其贖回要求。分 銷
商(或其代名人)可設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有關接收贖回要求的截止時間可能較早。倘投資 者
透過分銷商(或其代名人)持有其於單位的投資,則有意贖回單位的投資者須確保分銷商(或其 代
名人)(作為登記的單位持有人)於交易截止時間前遞交相關贖回要求。就任何交易日而言,於 適
用的交易截止時間後遞交的贖回要求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贖回要求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遞交。贖回要求須注明子基
金名稱、類別(如適用)、將贖回單位的價值或數目、登記單位持有人的名稱及提供贖回款項的付
款指示。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另行要求,否則無須遞交任何贖回要求正本。選擇 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
交贖回要求的單位持有人,須承擔受託人未能收到有關要求的風險。因此,單位持 有人為保障本身
利益,應向受託人確認收妥贖回要求。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認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 的任何
贖回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由正式授權人士發出的該傳真而採取任何行 動所引
致的任何損失,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或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單
位持有人負責。
單位持有人可部分贖回所持有子基金的單位,惟有關贖回不得導致單位持有人持有一個類別的單位
少於相關附錄規定的最低持有額。倘不論何種原因單位持有人持有一個類別的單位數額少於最低持
有額,則基金經理可通知該單位持有人,要求其就該單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別的所有單位提交贖回
要求。倘單位部分贖回的要求總值低於相關附錄所列的各類別單位的最低贖回額(如有),要求將
不獲受理。
贖回款項的支付
於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將為相關子基金類別於相關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當時
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0.005 及以上向上
約 整,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或由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不時釐定的調整方式及調整至其他
小 數位。任何調整餘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贖回價將以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並以基礎
貨 幣或(就其類別貨幣並非基礎貨幣的類別而言)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報價,按基金經理及受託人
協 定的匯率兌換。
在釐定贖回價時,基金經理有權扣減其認為相當於有關子基金慣常產生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
括印花稅、其他稅項、經紀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用及登記費用)適當撥備的款項。任何上述扣
減款項將撥歸有關子基金所有並成為其資產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可按其選擇就將贖回的單位收取贖回費用(請參閱下文「費用及支出」一節)。基金經理
可按其全權絕對酌情權決定於任何日子,就向每名單位持有人將收取的贖回費用在單位持有人之間
收取不同金額(惟不得超出信託契據設定的限額)。
贖回單位時應付予單位持有人的款項將為贖回價減去任何贖回費用。贖回費用將撥歸基金經理所 有。
贖回款項將不會支付予任何贖回單位持有人,直至(a) 受託人已收取單位持有人正式簽署的書面贖
回要求正本(惟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行書面同意除外),及(b)單位持有人(或各聯名單位持有人)
的簽署已獲受託人核實及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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