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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料  
報告及賬目  
信託基金及子基金的財政年度年結日為每年 12 31 日。信託基金的首個財政年度年結日為 2018  
12 31 日。  
信託基金會就每個財政年度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 務報  
告。財務報告僅備有英文版本。  
於刊發財務報告後,單位持有人將獲通知於何處可索取該等報告(印刷本及電子形式)。該等 通知  
將於相關財務報告刊發日期當日或之前遞送予單位持有人。就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而言, 其刊發日  
期將為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而就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而言,則為每年 6 30 日後兩個月  
內。財務報告於刊發後,於網站 http://www.efunds.com.hk(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可 供下載,  
其印刷本將於正常辦公時間在基金經理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單位持有人提出要求後 亦可免費索取  
印刷本)。  
上述財務報告的派發方式如有任何變動,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分派政策  
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是否就任何子基金作出任何股息分派、分派次數及股息金額,有關詳情於 相關  
附錄內載列。  
誠如有關附錄所述,就中期會計期間或會計期間宣佈的分派(如有),將根據有關單位類別的 單位  
持有人,於有關該中期會計期間或會計期間(視乎情況而定)的記錄日期所持有的單位數 目,按比  
例分派予該等單位持有人。為免產生疑問,只有於記錄日期名列單位持有人登記冊的 單位持有人,  
方有權獲得就有關中期會計期間或會計期間(視乎情況而定) 宣佈的分派。  
任何分派將以基礎貨幣或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所決定)直接轉賬至適當 的銀  
行賬戶或以支票方式(或以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能協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予單位持有人, 風險概由  
單位持有人承擔。任何於六年後並未領取的分派,將予沒收,並歸為有關子基金資產 的一部分。  
信託契據  
信託基金是按照基金經理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契據,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傘子單位信託基金。 所有  
單位持有人均有權因信託契據的條文而受益、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知悉信託契據的條文。  
信託契據載有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就信託基金或相關子基金的資產的彌償保證條文及在若干情況 下的  
免責條文,前提是信託契據的任何條文並無載有豁免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視乎情況而定)根據香港  
法例或因欺詐或疏忽因由而違反信託而被施加對單位持有人應負的任何責任或就此等責任獲得彌償。  
單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人宜參閱信託契據的條款。  
信託契據的修訂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能同意透過補充契據修訂信託契據,惟受託人及基金經理須一致認為該項 修訂  
(i)不會嚴重損害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並非用作在任何重大程度上免除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或任 何其他  
人士對單位持有人的任何責任及(就相關補充契據招致的費用除外)不會增加信託基金 或相關子基  
金的資產應支付的費用及收費;或(ii)是為了盡可能遵照任何財務、法定、監管或官方規定(不論是  
否具有法律效力);或(iii)是為了糾正一項明顯錯誤。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任何涉及任何重大變動  
的修訂、 改動及增添須獲受影響的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或證監會批准作實。如信託契據的修  
改須獲證監會事先批准,則基金經理將尋求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倘根據任何適用法規須發出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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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的通知以讓單位持有人評估子基金的情況,則基金經理將發出獲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根據上述規  
定核證的有關修改或修訂通知。  
單位持有人會議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持有已發行單位價值 10%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亦可 要  
求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提呈特別決議案的任何會議將最少 21 日前通知單位持有人,而任何其他  
會議的將最少 14 日前通知單位持有人。  
所有單位持有人會議的法定最低人數為持有當時已發行單位 10%的單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 代  
表出席),惟就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議則除外。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法定最低人數為持有已發 行單位  
2
5%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倘須舉行續會,有關通知將另行 寄發。在續  
會上,該等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的單位持有人將構成法定最低人數。親身或 由受委代表或委  
派代表出席的每名個別單位持有人,均可就其所持有的每一個單位享有一票投 票權。如屬聯名單位  
持有人,作出表決的優先單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將被接 納,而有關優先次序乃根據  
單位持有人登記冊上名稱的排列次序而定。  
信託契據亦有條文規定,在只有某類別的單位持有人之利益受到影響之情況下,該類別的單位 持有  
人可分開舉行會議。  
單位的轉讓  
單位可透過經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或倘屬法團,則代表法團簽署或蓋章)的通用形式書面文 據,  
並在表格送交過戶登記處前正式繳足印花稅予以轉讓。在受讓人名稱登記入有關單位的單位持有人  
登記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作所轉讓 單位的單位持有人。  
每份轉讓文據必須僅與單一類別的單位有關。如果轉讓任何單位會引致轉讓人或受讓人持有的 單位  
價值低於有關附錄所載有關單位類別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則不得進行該項轉讓。  
單位的轉讓須經基金經理事先同意,倘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任何一方認為將受讓人名稱登記入持 有人  
登記冊或確認任何單位的轉讓,將導致或可能導致違反任何國家、任何政府機關或有關單 位上市的  
任何證券交易所之任何適用法律或規定,基金經理可指示受託人不將受讓人名稱登記 入持有人登記  
冊或不確認任何單位的轉讓。  
信託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終止  
信託基金須存續直至其以下列一種方式終止。  
倘若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則信託基金可予終止:(a)通過任何法律,令繼續運作信託基金為非法或受  
託人或基金經理認為繼續運作信託基金並非切實可行或為不智之舉;(b)於基金經理被撤職或退任後  
3
0 日內,受託人未能物色到令其接受的可擔任新基金經理的合適人選;(c)受託人決定退任,但基  
金經理未能於受託人向其發出書面退任通知後 3 個月內物色到願意擔任受託人的合適人選;(d)倘若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同意繼續運作信託基金乃屬不合宜且受影響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終止;  
(e)信託基金的受影響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決議信託基金須予終止(在該情況下,該項終  
止將於該特別決議案通過當日或特別決議案可能規定的較後日期(如有)起生效)。  
倘若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則任何子基金亦可予終止:(a)通過任何法律,令繼續運作相關子基金為非  
法或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認為繼續運作子基金並非切實可行或為不智之舉;(b)倘若受託人及基金經理  
同意繼續運作子基金乃屬不合宜且受影響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終止;或(c)子基金的受影  
響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決議相關子基金須予終止(在該情況下,該項終止將於該特別決議  
案通過當日或特別決議案可能規定的較後日期(如有)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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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則受託人可向基金經理及單位持有人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信託基金:  
a)基金經理進行清盤(根據受託人先前以書面核准的條款,為重組或兼併而進行的自願清盤則除外)  
(
或其任何資產已委任接管人,且不會於 60 日內撤銷委任;(b)受託人以良好及充份的理由認為並於  
致基金經理的書面文件中述明基金經理無能力滿意地履行其於信託契據項下的職責;(c)基金經理無  
法滿意地履行其於信託契據項下的職責,或受託人認為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其他事情刻意令信託基  
金聲譽受損或有損單位持有人的權益;(d)如通過或修訂任何影響信託基金的法律或規例或施加任何  
影響信託基金的監管指令或命令,令繼續運作信託基金為非法或受託人認為繼續運作信託基金並非  
切實可行或為不智之舉;(e)當時的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文遭撤職後 30 日內,受託人未能物  
色到其接受可擔任新基金經理的合適人選,或受託人提名的人士未能獲特別決議案通過;或(f)受託  
人決定退任,但基金經理未能於受託人向基金經理發出退任通知後 30 日內物色到願意擔任受託人  
的合適人選。  
在以下情況下,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通過向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信託基金:(a)倘所有子基金  
的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不足 50,000,000 美元;(b)通過或修改任何法律或規例或實施任何監管指令  
或命令對信託基金造成影響,令信託基金非法或基金經理以真誠認為繼續運作信託基金並非切實可  
行或為不智之舉;(c)倘基金經理決定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文罷免當時的受託人後,在合理時間內及盡  
一切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仍未能物色到令其接受可擔任新受託人的合適人選;或(d)倘基金經理未能  
就所有子基金執行其投資策略。  
在以下情況下,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通過向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終止任何子基金:(a)倘子基金的  
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不足 50,000,000 美元;(b)通過或修改任何法律或規例或實施任何監管指令或  
命令對子基金造成影響,令子基金非法或基金經理以真誠認為繼續運作子基金並非切實可行或為不  
智之舉;或(c)倘基金經理未能就子基金執行其投資策略。  
終止信託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通知將事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期將按照守則釐定。向單位持有  
人發出的該等通知將須經證監會的事先批准。  
於終止信託基金或子基金後,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將安排出售作為資產剩餘部分的所有投資項 目,並  
清償信託基金或相關子基金的所有債務(視乎情況而定)。其後,受託人將按單位持有 人所持單位  
的比例,向其分派變現資產所得及就該分派而言可用的任何淨現金款項,惟受託人 可保留作為資產  
部分的任何款項用作準備金,以支付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適當產生、作出或預計 的一切費用、收費、  
開支、索償及索求的全額款項。請參閱信託契據以瞭解更多詳情。任何受託人持有的無人領取所得  
款項或其他現金可在應付款到期日起十二個月後支付予法院,但受託人有權從中扣除進行該付款時  
可能產生的費用。請參閱信託契據以瞭解更多詳情。  
可供查閱的文件  
信託契據、本說明書及最近期的年度及中期報告(如有)的副本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 日及公  
眾假期除外)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在基金經理的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信託契據的副本亦 可以象徵  
式金額向基金經理購買。  
反洗黑錢規例  
作為受託人及基金經理防止洗黑錢活動的職責所在,受託人、基金經理及/或其各自的代表或 代理  
可能會要求有意投資者提供有關其身份及認購款項來源的詳細證明。視乎各項認購申請的具體情況  
而定,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毋須提供有關詳細證明:(a)有意投資者透過在認可金融機構 以有意投資  
者名義開立的賬戶付款;(b)有意投資者受認可監管機構規管;或(c)透過認可金融中 介人作出認購  
申請。只有在上述金融機構、監管機構或中介人位於香港認可其擁有足夠的反洗 黑錢規例的國家的  
情況下,上述豁免方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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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基金經理以及其各自的代表及代理各自保留權利於必要時要求提供上述資料,以核實 申請  
人身份及款項來源。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任何所須資料以供核證,則受託人、基金經 理及其各  
自的任何代表或代理均可拒絕接納申請,並退還有關申請的認購款項。  
倘受託人、基金經理及/或其各自的任何代表及代理懷疑或被告知向單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可 能  
導致任何人士違反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反洗錢法或其他法律或規例,或倘有關拒絕被 認為就  
確保信託基金或相關子基金或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遵守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此類法 律或規例而  
言屬必要或適當之舉,則受託人、基金經理及其各自的代表及代理亦保留權利以拒 絕向該單位持有  
人支付任何贖回款項。  
受託人、基金經理或其各自的代表或代理概毋須對有意投資者或單位持有人就該方因拒絕或延 遲處  
理任何認購申請或支付贖回款項所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已制定措施有效管理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經理的風險管理職能按每日基準監管流動  
性風險管理政策的實施。風險管理職能定期與投資組合的基金經理就各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問題溝  
通。基金經理亦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例如,於「贖回限制」一節所述的工具),使基金經理以  
有秩序的方式處理贖回,並確保所有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經理的風險管理職能將按持續基準評估各子基金的流動性狀況(與內部流動性指標相比)。於達  
致流動性評估時,基金經理考慮一系列定量指標及定性因素。基金經理可根據變現所需平均或總日  
數對投資的相關流動性進行分析,以決定變現持倉所需的時間及成本。可進行交易前分析,以避免  
可能超逾某一證券的每日成交量並因而影響其價格。  
倘子基金未能達到指標,風險管職能將考慮是否需要進行額外分析,及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行動以  
管理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政策已予制定及將於評估時保留文件。基金經理亦將按持續基準對子基  
金進行流動性壓力測試。將定期及按需要審閱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  
利益衝突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及其任何聯繫人士)(各為「有關一方」)可不時按要求為與任何子基金 具有  
類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客戶(或涉及其中)擔任受託人、管理人、登記人、基金經 理、託管人、  
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代表或其他角色。因此,任何有關一方在業務經營過程中 可能與信託基金或  
任何子基金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在此情況下,各方均會考慮到其對信託基金 及相關子基金的責任,  
並會盡力確保公正地解決上述衝突。各有關一方有權保留所有應支付收 費及其他款項作自用及自身  
利益,而如果有關一方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以其他方式在其提供服務或其業務過程中知悉任何事實或  
事情(於根據信託契據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除外),其不得被視為因該等知悉而受到影響,亦無責  
任向信託基金、任何子基金、任何單位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關一方作披露。在任何情 況下,基金經  
理將確保所有投資機會均獲得公平分配。  
基金經理已就確定及監督潛在利益衝突情況制定政策,以確保在任何時候均以客戶的利益為 先。重  
要職務及職能必需適當地分開,同時備有嚴謹的政策及買賣程序,旨在避免、監管及處 理利益衝突  
情況,例如有關指示分配、最佳執行、收取禮物或利益、保留正確記錄、禁止若干 類別交易及處理  
客戶投訴等規則及程序。基金經理已指派員工監察該等交易政策及買賣程序的執行,亦設 有清晰的  
向高級管理層匯報的制度,並由高級管理層監督。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經理將確保其 管理的所有投  
資計劃及賬戶(包括子基金)均獲公平處理。  
預期任何子基金的交易可能與或透過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任何投資受委人或受託人進行。基金經  
理將確保子基金進行或 代子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遵從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基金經理將在選擇該等  
關連人士時審慎行 事, 以確保其在有關情況下為具有適合資格的人士,並會監察及確保所有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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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以正常商業 關係並符合按最佳執行條件的原則下進行。應付予任何該等關連人士的費用或佣金  
將不會高於 就該等交易所支付的現行市場價格。所有該等交易及該等關連人士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  
他可量 化收益將於相關子基金的年報中披露。  
交叉盤交易  
當基金經理認為作為投資組合管理之一部分,子基金與基金經理或其聯繫人士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交叉盤交易就實現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目標,限制及政策而言符合單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時,該等交  
叉盤交易方可進行。透過進行交叉盤交易,基金經理可以提升交易效益及節省成本,以符合單位持  
有人之利益。  
在進行交易時,基金經理將根據證監會《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確保交易乃按照當前市場價值按公平  
條款執行,且作出該等交易的原因應在執行前完成存檔。  
網站  
單位純粹根據本說明書內所載的資料發售。本說明書可能引述網站載有的資料及材料,而該等 資料  
及材料可能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予以更新或變更。該等資料及材料並不構成本說 明書的一  
部分,亦未經證監會審閱。投資者在評估該等資料及材料的價值時,務請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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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易方達(香港)美元貨幣市場基金  
本附錄(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並應與說明書其餘部分一併閱讀)與信託基金的子基金-易方達  
(香港)美元貨幣市場基金(「子基金」)有關。本附錄凡對子基金的提述均指易方達(香港)美  
元貨幣市場基金。本說明書正文所界定的詞彙與本附錄所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就子基金而言,「估值日」指各交易日。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唯一目標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子基金尋求實現與通行貨幣市場利率相  
若的美元回報,並主要考慮資本安全及流動性。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70% 100%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0%  
美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非美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子基金尋求透過主要投資於(即不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70%)由政府、準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  
發行的美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以期實現其投資目標。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  
值最多 30%投資於非美元計價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債務證券、商業票  
據、存款證及商業匯票。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定息及浮息債券。子基金  
僅可投資於獲獨立評級機構(例如惠譽、穆迪、標準普爾)給予投資級別或以上評級的債務證券。  
如短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 A-3 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 F3 或以上或於穆迪的  
信貸評級為 P-3 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  
優質貨幣市場工具或存款證的發行國家並無特定的地理配置規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資於新興市場。  
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新加坡、歐盟及美國。  
子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證券及存款證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但以下情  
況除外:(i)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的 10%,  
則上述的 10%限額可增至 25%;或(ii)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  
3
1
0%投資於同一次發行的證券;或(iii)因子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000,000 美元的存款。不多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將投資於由信貸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  
評級的單一名主權發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區當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將維持其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屆滿期不可超逾 60 天,及其加權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 120 天,  
且不可購入超逾 397 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據,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餘下屆滿期  
將不會超逾 2 年。  
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訂立達其資產淨值 10%的銷售及回購交易,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  
運費用。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除銷售及回購交易外,子基金將訂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惟  
僅作對沖用途。  
41  
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  
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  
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有關銷售及回購交易的要求及子基金政策,請參  
閱本說明書「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證券融資交易」一節。  
子基金現時無意投資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場外交易證券,或持有任何淡倉,而基金經理將不  
會為子基金進行任何證券借貸、反向購回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抵押及/或  
證券化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按揭抵押證券)。倘此等意向日後出現任何變動,子基金於  
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倘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投資限制  
概無向證監會申請而證監會亦無批准豁免本說明書正文所載任何投資限制。  
基礎貨幣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為美元。  
可供投資類別  
目前可向投資者發行以下類別單位:  
A 類(累積)(美元)  
A 類(累積)(人民幣)  
A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A 類(累積)(港元)  
A 類(累積)(對沖港元)  
A 類(分派)(美元)  
A 類(分派)(人民幣)  
A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A 類(分派)(港元)  
A 類(分派)(對沖港元)  
B 類(累積)(美元)  
B 類(累積)(人民幣)  
B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B 類(累積)(港元)  
B 類(累積)(對沖港元)  
42  
B 類(分派)(美元)  
B 類(分派)(人民幣)  
B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B 類(分派)(港元)  
B 類(分派)(對沖港元)  
C 類(累積)(美元)  
C 類(累積)(港元)  
C 類(分派)(美元)  
C 類(分派)(港元)  
I 類(累積)(美元)  
I 類(累積)(人民幣)  
I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I 類(累積)(港元)  
I 類(累積)(對沖港元)  
I 類(分派)(美元)  
I 類(分派)(人民幣)  
I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I 類(分派)(港元)  
I 類(分派)(對沖港元)  
首次發售期  
子基金的首次發售期將由 2017 11 7 日上午 9 時正(香港時間)開始,直至 2017 11 7 日  
下午 5 時正(香港時間)(或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另一日期或時間)為止。  
A 類、B 類及 I 類單位,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0 美元,就人民幣類別單  
位而言為每單位人民幣 1,000 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0 港元。就 C 類單位,  
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0 美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 港  
元。  
倘於首次發售期集資少於 50,000,000美元等值,或倘基金經理認為不符合商業原則,基金經理可決  
定不發行任何單位。在該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認購款額將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 14 個營業日內,  
以郵寄支票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不計利息及扣除開支後)退回申請人,  
有關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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