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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 20%投資於銷售及回購交易及借貸,以產生額外收益。  
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  
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  
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有關銷售及回購交易的要求及子基金政策,請參  
閱本說明書「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證券融資交易」一節。  
銷售及回購交易所得之現金將用於流動性管理、再投資及對沖目的。如子基金收取的現金用於再投  
資,有關現金僅可按適用的投資限制,再投資於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範圍內的證券。  
子基金亦可在守則及本說明書中「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下載列的條款所准許的範圍內為對  
沖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不會投資於有抵押品及/或證券化的產品(例如:資產抵押證  
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子基金將不進行任何證券借貸或反向購回交易或類似的  
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  
投資限制  
概無向證監會申請而證監會亦無批准豁免本說明書正文所載任何投資限制。  
基礎貨幣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為美元。  
可供投資類別  
目前可向投資者發行以下類別單位:  
A 類(累積)(人民幣)  
A 類(分派)(人民幣)  
A 類(累積)(美元)  
A 類(分派)(美元)  
A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A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A 類(累積)(港元)  
A 類(分派)(港元)  
I 類(累積)(人民幣)  
I 類(分派)(人民幣)  
I 類(累積)(美元)  
I 類(分派)(美元)  
52  
I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I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I 類(累積)(港元)  
I 類(分派)(港元)  
首次發售期  
子基金的首次發售期將由 2018 1 5 日上午 9 時正(香港時間)開始,直至 2018 1 5 日下  
4 時正(香港時間)(或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另一日期或時間)為止。  
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 美元,就人民幣類別單位而言為每單位人民幣 100  
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 港元。  
倘於首次發售期集資少於 50,000,000美元等值,或倘基金經理認為不符合商業原則,基金經理可決  
定不發行任何單位。在該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認購款額將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 14 個營業日內,  
以郵寄支票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不計利息及扣除開支後)退回申請人,  
有關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交易程序  
有關交易程序的詳情,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認購單位」、「贖回單位」及「轉換」各節。以下各  
項適用於子基金:  
交易日  
每個營業日  
交易截止時間  
相關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  
認購價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及報價。  
贖回款項的支付  
誠如本說明書正文所述,除基金經理另行同意外,倘已提供相關賬戶的詳細資料,贖回款項一般將  
以相關類別的貨幣透過電匯支付,付款時間為相關交易日後七個營業日內,惟無論如何須於相關交  
易日或(如較後)接獲贖回單位的正式書面要求後一個曆月內支付。  
贖回價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報價及支付。  
由收到附有適當文件的贖回請求至發放贖回款項的最長期限,不可超過一個曆月,除非作出重大部  
分投資所在的市場受法律或監管規定規管(例如外匯管制),以致在一個曆月內提供贖回款項的付  
款並不可行則不在此限。在該情況下,延長支付贖回款項的時間應當反映相關市場在具體情況下所  
需的額外時間。基金經理必須保留恰當的記錄,以證明及支持說明此情況(例如子基金直接受限於  
該等限制或受到其不利影響,而其並非基金經理所能合理控制),並須恰當及從速通知單位持有人  
及證監會。  
投資最低規定  
以下投資最低規定適用於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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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類單位  
I 類單位(累  
積)(美  
元)  
A 類單位  
(累積)  
I 類單位  
(累積)  
A 類單位  
(累積)  
(港元)  
I 類單位  
(累積)  
(港元)  
累積)  
美元)  
(人民幣) (人民幣)  
A 類單位  
I類單位  
(分派)  
(美元)  
A 類單位  
(分派)  
I 類單位  
(分派)  
A 類單位  
(分派)  
(港元)  
I 類單位  
(分派)  
(港元)  
分派)  
美元)  
(人民幣) (人民幣)  
A 類單位  
(累積)  
I 類單位  
(累積)  
對沖人民 (對沖人民  
幣) 幣)  
A 類單位  
(分派)  
I 類單位  
(分派)  
對沖人民 (對沖人民  
幣)  
幣)  
最 低 首 次 100 美元  
投資額  
1,000 美元  
1,000 美元  
1,000 美元  
1,000 美元  
人民幣  
人民幣  
1,000 港元  
1,000 港元  
1,000 港元  
1,000 港元  
10,000港元  
10,000港元  
10,000港元  
10,000港元  
1,000 元  
10,000 元  
最 低 其 後 100 美元  
投資額  
人民幣  
人民幣  
1,000 元  
10,000 元  
最 低 持 有 100 美元  
人民幣  
人民幣  
1,000 元  
10,000 元  
最 低 贖 回 100 美元  
人民幣  
人民幣  
1,000 元  
10,000 元  
基金經理可酌情同意在一般或在特定情況下接受低於適用最低金額的認購或贖回申請。  
資產淨值的公佈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最 新 認 購 價 及 贖 回 價 或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可 瀏 覽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http://www.efunds.com.hk(此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查閱。  
費用及支出  
以下為須就子基金各類別支付的實際費用及支出。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知後將可收取的  
最高費用載於本說明書正文「費用及支出」一節。  
單位持有人應付的費用  
所有類別  
認購費  
贖回費  
轉換費  
最高為認購價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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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應付的費用  
A 類(累積)(人民幣)  
A 類(分派)(人民幣)  
A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A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A 類(累積)(美元)  
I 類(累積)(人民幣)  
I 類(分派)(人民幣)  
I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I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I 類(累積)(美元)  
A 類(分派)(美元)  
I 類(分派)(美元)  
A 類(累積)(港元)  
I 類(累積)(港元)  
A 類(分派)(港元)  
I 類(分派)(港元)  
管理費  
子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1%  
子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0.5%  
表現費  
受託人費  
子 基 金 資 年  
子 基 金 資 年  
0.09%,包括就擔任託管人  
及過戶登記處而應付予受託  
人的費用,不包括副託管人  
費(如有)及實付開支  
0
.09%,包括就擔任託管人  
及過戶登記處而應付予受託  
人的費用,不包括副託管人  
費(如有)及實付開支  
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i)與中介人攤分全部或任何部份認購費、贖回費、管理費及/或表現費;及  
ii)與機構投資者(非零售投資者)攤分、豁免、減少或回扣全部或任何部分認購費、贖回費、  
(
管理費及/或表現費,惟該等費用及收費須為基金經理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者。  
額外風險因素  
以下為子基金的特定風險因素。投資者亦應注意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所載適用於所有子  
基金(包括子基金)的風險因素。  
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投資於子基金會受到一般市場波動及子基金所投資相關資產的其他固有風險影響。  
並不保證將獲得任何投資增值,亦無退還本金保證。  
儘管基金經理銳意執行為達致投資目標而設的策略,並不保證該等策略將會成功。基金經理於挑選  
表現最佳的證券時或其投資技巧未必成功。因此,投資者須承受可能無法收回所投資於子基金的原  
始金額,或喪失大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資的風險。  
集中風險  
與由廣泛的全球投資組成的投資組合相比,集中投資於大中華相關債務證券可能導致子基金更為波  
動。子基金的價值可能較容易因影響大中華區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  
律或監管事件而受到影響。  
投資於債務證券的風險  
利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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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於債務證券的投資涉及利率風險。一般來說,預期債務證券的價值與利率變動成反比例。隨  
著利率上升,債務證券的市值傾向下跌。長期債務證券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普遍較短期債務證券  
為高。利率增加可能對子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資組合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信貸/交易對手方風險  
債務證券投資涉及發行人的信貸風險,發行人可能無法或不願意按時支付本金及或利息。倘子基  
金所持債務證券發行人違約或信貸評級被下調,子基金投資組合的估值可能變得更困難,子基金的  
價值將受不利影響,因而令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固定收益證券以無抵押方式發售,無需任何抵押品,並將與相關發行人的其他無抵押債務享有同等  
地位。因此,倘發行人破產,清算發行人資產的所得款項將僅會在悉數清償所有有抵押申索後方會  
支付予債務證券持有人。 因此,子基金將作為無抵押債權人承受其交易對手方的一切信貸無力  
償債風險。  
市況轉變或其他重大事件(例如影響發行人或主要金融機構的信貸評級下調)可能對子基金構成估  
值風險,因為子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組合,包括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的價值,可能會因而變得更難  
以或無法確定。在該等情況下,子基金的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和判斷,因為當時或無法獲  
取獨立的定價信息。倘該等估值被證明為不準確,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需予以調整,亦可能受到不  
利影響。該等事件或信貸評級降級亦可能使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上升,因為可能令子基金更難以按  
一個合理價格出售其債券投資或甚至無法出售該等投資。  
降級風險  
擁有某一信貸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可能承受評級被降低的風險。倘一項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  
被降低,子基金於該等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如子基金繼續持有該等證券,其將承受  
額外的虧損風險。基金經理不一定能按合理價格出售被降級的證券或甚至無法出售該等證券。  
主權債務風險  
子基金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證券可能面對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人  
可能無法或不願於到期時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參與重組有關債務。子基金可能於  
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時蒙受重大損失。  
與高收益(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流動性風險  
子基金可大量投資於高收益債務證券,該等證券為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債務證券及交易量可能  
因市場氣氛而大幅波動的工具。子基金可能因市場走勢或投資者之負面看法使其投資變得不流通而  
承受風險。在極端的市場狀況下,投資可能沒有自願買家,而不能於理想時間或以理想價格隨時出  
售,而子基金可能須以較低價格出售投資,或甚至未能出售其投資。無法出售投資組合會對子基金  
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或阻礙子基金從其他投資機會中獲利。  
流動性風險亦包括子基金因異常市況、贖回要求量異常高、或其他不可控因素,而未能於容許的時  
限內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為應付贖回要求,子基金可能被迫於不利的時間及/或以不利的條件出  
售其投資。  
投資債務證券特別須承受由於出現不利經濟、市場或政治事件或投資者之負面看法(不論是否準  
確),導致某些發行人或行業的流動性或於某一投資類別所有證券的流動性於某期間內突然及在沒  
有警示下縮減或消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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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上市債券而言,在沒有常規及活躍二級市場的情況下,子基金未必能按基金經理認為有利的價  
格出售其所持債券,並可能需持有債券至到期日。倘接獲大量贖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按折讓價出  
售其上市債券以滿足有關要求,因而令子基金蒙受損失。基金經理透過採納一連串內部管理措施,  
致力控制子基金債券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藉以滿足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  
新興市場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高達資產淨值的 100%於新興市場(包括高達資產淨值的 20%於中國內地),或會涉及  
較多風險及投資於發展較成熟的市場通常並不涉及的特別考慮因素,例如: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  
管制、政治和經濟不確定性、法律和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及很可能較為波動。詳情請  
參閱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新興市場風險」項下的風險因素。  
點心」債券風險  
境外人民幣(「CNH」)債券市場,亦稱為「點心」債券市場,仍是相對小型的市場,較容易受波  
動性及流動性不足所影響。倘若新頒佈的規則局限或限制發行人透過發行債券籌募人民幣的能力及  
或有關監管機構撤銷或暫停 CNH 市場的自由化,「點心」債券市場的運作及新的債券發行可能  
受到干擾,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可轉換債券風險  
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10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務和股票的混合體,准許持  
有人在特定的未來日子將其轉換為發行此債券的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儘管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或股息  
率一般較具類似質素的非可轉換債務證券為低,惟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將通常因應相關股票的價格轉  
變而變動。投資於可轉換債券須承受可資比較傳統債券投資所涉及的相同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  
動性風險及預付風險。可轉換債券在轉換之前擁有與非可轉換債務證券相同的一般特徵,以及可轉  
換債券的市值傾向在利率上升時下跌及在利率下跌時上升。投資者應準備接受股權變動及波動性較  
傳統債券投資為大,資本虧損風險較大。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亦可能受信貸評級、流動性或發行人的財政狀況的變動所影響。子基金亦可能面  
對債券發行人的信貸及無力償債風險。再者,可轉換債券可能訂有提前贖回條款及其他或會增加贖  
回風險的特性,而子基金的價值及表現亦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投資者亦應注意投資於債務工具附帶的利率風險。詳情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利  
率風險」項下的風險因素。  
與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 30%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為混合型資本證券,於發  
行人的資本跌至低於若干水平時須吸收虧損。當發生預設事件(稱為觸發事件)時,或有可轉換債  
券將轉換(可能因發行公司財政狀況惡化而須按折讓價)為發行公司的股份,或導致本金投資及/  
或應計利息永久減記至零,所投資的本金因而可能會永久或暫時損失。或有可轉換債券屬於具有風  
險且高度複雜的投資工具。或有可轉換債券的息票支付由發行人酌情決定,亦可由發行人暫停或延  
遲支付。觸發事件可以不同,但可包括發行公司的資本比率跌至低於某一水平或發行人的股價有一  
段時間跌至低於某一水平。  
觸發水平風險  
觸發水平各有不同並決定對轉換風險的承擔。基金經理可能難以預測需將債務轉換為股本或將本金  
投資及或應計利息減記至零的觸發事件。觸發事件可包括:(i)發行銀行的核心一級/普通股權一  
級(CT1/CET1)比率或其他比率下降,(ii)在發行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某監管機構於任何時候主  
觀地釐定某機構為「不可行」,即釐定發行銀行需要公眾支持,以避免發行人無力償債、破產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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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進行其業務,及需要或促使將或有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本或減記,或(iii)某國家機構決  
定注資。  
息票取消  
若干或有可換轉債券的息票由發行人全權酌情支付,並可由發行人於任何時候,基於任何原因取消  
並持續任何期間。酌情取消支付並非違約事件,且不可能要求恢復息票支付或支付任何過往錯過的  
付款。息票支付亦可能需獲得發行人的監管機構批准,及可能在可分派儲備不足的情況下暫停支付。  
由於有關息票支付的不確定因素,此等工具可能波動及其價格可能在暫停支付息票的情況下急跌。  
資本結構逆向風險  
與傳統資本等級制度相反,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可能蒙受資本損失而股本持有人並無損  
失,例如,當或有可轉換債券的損失吸收機制啟動時。這與資本架構中股本持有人一般首先承受損  
失的正常次序相反。  
贖回延期風險  
若干或有可轉換債券以永久工具發行,且僅可在主管監管機構批准後按預定水平贖回。不能假定此  
等永久可轉換證券將於贖回日期贖回。此等可轉換證券屬永久資本的一種。子基金未必於贖回日期  
甚或於任何日期按預期收取本金返還。  
轉換風險  
特定工具之間的觸發水平各有不同並決定對轉換風險的承擔。基金經理可能不時難以評估工具於轉  
換後的表現。此等工具可能以折讓價轉換成股份,或所投資的本金可能失去。倘轉換為股本,基金  
經理可能被迫出售該等新股份。鑑於觸發事件有可能屬於貶低發行人普通股價值的若干事件,故此  
被迫出售可能導致子基金損失於或有可轉換債券的全數投資。  
估值及減記風險  
具有不可行/損失吸收可換轉特點並可能強制轉換的工具一般提供或被視為複雜性溢價的具吸引力  
收益率。該等工具的價值或因該等資產類別於相關合資格市場的計價過高風險較高而需要調減。因  
此,子基金可能失去其全部投資或可能須接受價值低於其原有投資的現金或證券。  
市價因不可預測因素而波動  
或有可轉換債券的價值無法預測,並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i)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及/  
或該發行人的適用資本比率的波動;(ii)工具的供求;(iii)整體市況及可用流動性及(iv)影響發行人、  
其特定市場或金融市場的一般情況的經濟、金融及政治事件。  
流動性風險  
於若干情況下,可能難以物色準備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的買家,故賣家可能須要為出售而接受債  
券預期價值的大幅折讓。  
界別集中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由銀行及保險機構發行。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導致更高的界別集中風險。相  
比遵循較多元化策略的子基金,子基金的表現將在較大程度上依賴金融服務行業的整體情況。  
後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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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以後償債務工具的形式發行,以於轉換前提供合適的監管資本處理。因此,倘  
發生發行人於轉換前清盤、解散或結束的情況,則該等工具的持有人(例如子基金)對發行人有關  
或來自該等工具的條款的權利及申索,一般較發行人的非後償責任的所有持有人的申索次級。  
嶄新且未經試驗  
或有可轉換債券的結構屬於嶄新且未經試驗。於受壓情況下,當此等工具的相關特點受到測試時,  
不能確定其將如何表現。  
與城投債有關的風險  
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該等債券一般不獲中國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倘有關地方政  
府融資平台就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違約,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及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  
到不利影響。  
營運及結算風險  
子基金承受因基金經理旗下投資管理人員違反基金經理營運政策或發生通訊及交易系統技術故障而  
產生的營運風險。儘管基金經理已實行內部控制系統、營運指引及緊急程序來降低有關營運風險的  
機會,並不保證基金經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事件(如未經授權交易、交易錯誤或系統錯誤)不會發生。  
發生任何以上事件可對子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銷售及回購協議的有關風險  
倘若持有抵押品的交易對手方倒閉,子基金可能蒙受損失,原因可能是延誤取回已交付抵押品,或  
可能由於抵押品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變動,導致原先收取的現金少於交付交易對手方的抵押品。  
銷售及回購交易所得之現金可按子基金適用的投資限制再投資於證券。子基金部份或全數再投資金  
額亦可能蒙受損失。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基金經理僅可為了對沖用途而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惟須受限於「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所  
載適用於子基金的投資限制。該等工具可能高度波動,令投資者承受更高的虧損風險。請亦參閱本  
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的「投資風險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及「投資風險場外交易  
市場的風險」。  
對沖風險  
基金經理可不時運用對沖技巧(包括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抵銷市場及貨幣風險。概無保證該等對  
沖技巧將會有效。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的「投資風險對沖風險」。  
股息風險  
基金經理將就分派類別每年宣派股息。然而,分派的比率並不保證,須視乎基金經理的酌情決定。  
基金經理或會改動子基金的股息分派政策(包括,舉例說,分派的頻密程度),惟須經證監會的事  
先批准(如有需要)及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分派的比率須視乎債務證券及存款證發行人支付的利息付款,減去子基金應付的費用和開支。投資  
者將不會直接從子基金組合內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收取任何利息付款、股息或其他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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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證券發行人能否派付利息視乎多項因素,包括目前財務狀況及總體經濟狀況。並不保證有關公  
司將能夠履行付款責任。  
外匯風險  
由於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及/或某單位類別的價值可以不同於子基金基礎貨幣的貨幣計價,子基金  
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外匯管制規例或子基金基礎貨幣與此等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的不利影響。  
人民幣貨幣風險及人民幣類別風險  
由於受中國政府所施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資金調出中國境外限制的影響,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如該等政策於日後有任何變更,子基金或投資者的持倉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當人民幣貶值時,投資者的投資價值將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如將以  
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成人民幣,以投資於子基金及隨後將人民幣贖回款項兌換回港元或任何其  
他貨幣,一旦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貨幣貶值,投資者可能會蒙受損失。  
子基金發售人民幣計價單位類別。  
倘若投資者認購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基金經理可(如適當)在作出投資前將該等認購款項按適用  
匯率兌換成非人民幣貨幣,並須受限於適用的差價。倘若投資者贖回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基金經  
理將出售子基金的投資(可能以非人民幣貨幣計價),並將該等款項按適用匯率兌換成人民幣,並  
須受限於適用的差價。  
貨幣兌換亦須受限於子基金將所得款項兌換成人民幣的能力,這亦可能影響子基金應付人民幣計價  
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或作出分派之能力,以及可能在特殊情況下延遲支付贖回所得款  
項或股息。由於人民幣並不可自由兌換及須受限於外匯管制及限制,故貨幣兌換須受制於人民幣是  
否可在相關時間提供。子基金未必具備足夠人民幣進行其投資。再者,如屬人民幣類別的大規模贖  
回要求,基金經理可絕對酌情決定延遲贖回人民幣類別的任何支付(延遲支付的期間不超過正式贖  
回要求收妥後一個曆月)。  
非人民幣基礎投資者如投資於人民幣類別須承受外匯風險,並不保證人民幣的價值對投資者的基礎  
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在人民幣計價單位類別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人民幣同時在境內及境外市場買賣。儘管境內人民幣(「CNY」)及境外人民幣(「CNH」)代表  
相同的貨幣,惟它們在不同和獨立的市場買賣,該兩個市場獨立運作。因此,CNY CNH 的匯率  
未必相同及其匯率走勢的方向未必相同。CNH CNY 之間的任何偏離可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在計算人民幣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時,基金經理將應用香港的境外人民幣市場的匯率,即 CNH 匯  
率,其可以是中國內地的境內人民幣市場的匯率,即 CNY 匯率的一個溢價或折讓。因此,或會招  
致重大交易成本,而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就非對沖人民幣類別而言,由於單位價格以人民幣計價,但子基金將擁有有限的人民幣計價相關投  
資及其基礎貨幣是美元,故即使相關投資及/或基礎貨幣的價格上升或維持穩定,惟倘若人民幣對  
相關投資的貨幣及/或基礎貨幣的升值多於相關投資及/或基礎貨幣的價值升幅,投資者仍可能招  
致損失。  
對沖人民幣類別的風險  
就對沖人民幣類別而言,視乎當時市況而定,投資者須承擔可屬重大的對沖相關成本。如用作對沖  
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對手方違約,對沖人民幣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按無對沖基礎而面對人民幣貨幣兌換  
風險,在該情況下,投資者或須如以上一段所概述按無對沖基礎承受投資於人民幣類別的風險。此  
外,概不保證對沖策略將完全及有效地消除貨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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