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香港)美元貨幣市場基金  
易方達(香港)精選大中華高收益債券基金  
易方達(香港)港元貨幣市場基金  
易方達單位信託基金  
的子基金  
說明書  
2
020317  
i
目錄  
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iii  
各方名錄 ...................................................................................................................................... iv  
釋義 .............................................................................................................................................. 1  
引言 .............................................................................................................................................. 4  
信託基金的管理............................................................................................................................. 5  
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 ................................................................................................................. 7  
認購單位 ..................................................................................................................................... 17  
贖回單位 .................................................................................................................................... 19  
轉換 ............................................................................................................................................ 21  
估值 ............................................................................................................................................ 22  
費用及支出.................................................................................................................................. 25  
風險因素 ..................................................................................................................................... 28  
稅務 ............................................................................................................................................ 33  
一般資料 .................................................................................................................................... 36  
附錄一:易方達(香港)美元貨幣市場基金 ................................................................................ 41  
附錄二:易方達(香港)精選大中華高收益債券基金 .................................................................. 50  
附錄三:易方達(香港)港元貨幣市場基金 ................................................................................ 63  
ii  
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重要提示 - 如閣下對本說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的財務意見。  
易方達單位信託基金(「信託基金」)是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經理(「基金經  
理」)與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受託人」)根據香港法例以信託契據成立的傘 子單  
位信託基金。  
基金經理亦刊發載有各子基金的主要特徵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該產品資料概要構成本說明書 的  
一部分,並應與本說明書一併閱讀。  
基金經理及其董事對本說明書所載資料的準確性負全責,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 所知  
及所悉,本說明書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該等資料產生誤導。然而,派發本說明書 及提呈發  
售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有關本說明書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期後任何 時間仍屬正確  
的陳 述。 本 說 明 書 可 不 時 更 新 。 投 資 者 應 瀏覽 基金經理 的 網 站 http://www.efunds.com.hk  
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以查閱最新版本的說明書。  
派發本說明書時必須附上相關子基金的最新公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其後任何中期財務報告的副 本。  
相關子基金單位的提呈發售僅以本說明書及(如適用)其最新年度財務報告及中期財務報 告所載的  
資料為根據。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在各情況下)所提供而並無刊載於 本說明書的任  
何資料或陳述,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應加以倚賴。  
信託基金及子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1
04 條認可。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信託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作出推薦或認許,亦非對任何 子基金的商  
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子基金適合任 何個別投資者或  
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有關方面並無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香港除外)採取任何行動,以便獲准在必須採取有關行動的 任何  
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單位或擁有、傳閱或派發本說明書,或任何其他提呈發 售、或擁有、  
傳閱或派發與單位提呈發售相關的公開資料。在有關發售或招攬未獲認可的任何 司法管轄區內,或  
在向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招攬認購即屬違法的情況下,本說明書並不構成向 任何人士提呈發售或招  
攬。  
特別是﹕  
(a)  
單位並未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登記。除不違反該證券法的交易外,單 位  
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屬地或歸其司法管轄地方或為美國人士(「美 國人  
士」的定義為(i)身為美國公民的個人、美國綠卡持有人,或受美國聯邦入息稅規限 的美國  
居民;(ii)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的法團或合夥機構;或(iii)遺產或信 託,其收  
入(不論其來源)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的利益提呈發售或發售﹔及  
(b)  
信託基金並未且將不會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登記。  
有意申購單位之人士,應自行瞭解在其公民身份所屬國、居留國或本籍國就認購、持有或出售 單位  
可能相關的申購法律規定、任何適用外匯管制規例及適用稅項。  
任何投資者查詢或投訴均應書面呈交基金經理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  
二期 35 3501-02 室),基金經理將在 14 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  
iii  
各方名錄  
基金經理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環  
金融街 8 號  
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3
5 3501-02 室  
受託人及過戶登記處  
基金經理的律師  
核數師  
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  
香港  
中環  
德輔道中 6 號地下  
西盟斯律師行(Simmons & Simmons)  
香港  
英皇道 979 號  
太古坊一座 30 樓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  
中環  
添美道 1 號  
中信大廈 22 樓  
iv  
釋義  
本說明書所用的經定義詞語具以下涵義:  
附錄」  
指本說明書的附錄,當中載有一隻特定子基金的資料。  
除相關附錄另有說明外,就一隻子基金而言,指美元。  
基礎貨幣」  
營業日」  
除非特定子基金的相關附錄另有指明,否則指香港銀行開門經營  
正常銀行業務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受託人及基  
金經理可能不時同意的其他日子,但除非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另行  
決定,否則因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任何類似事  
件,導致香港銀行開門經營正常銀行業務的時間受到影響,該日將  
不屬營業 日。  
守則」  
指證監會頒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  
具有守則賦予的涵義,於本說明書日期,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關連人士」  
(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或可直 接  
或間接行使該公司表決權總數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 公  
司;  
(b) 由符合(a)段所載一項或兩項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 或  
公司;或  
(c) 該公司所屬集團的任何成員;或  
(d) 該公司或其在上文(a)(b) (c) 段所界定的任何關連人士 的  
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  
託管人」  
交易日」  
指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  
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指相關附錄所列該子基金的單位可供認購或  
贖回的日子。  
交易截止時間」  
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指有關附錄所述於有關交易日或基金經理就  
認購及贖回單位可不時在受託人的批准下決定的任何其他營業日  
的有關時間。  
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  
指就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而言,包括在同一  
個集團內的實體。  
金融衍生工具」  
指金融衍生工具。  
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  
具守則所載涵義。  
」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
港元」  
指香港貨幣。  
香港聯交所」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首次發售期」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就一隻子基金而言,指於有關附錄 訂明該子基的單位將以固定認  
購價格發售的期間。  
基金經理」  
資產淨值」  
指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任何子基金或單位類別而言,指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文計算該子  
基金或類別(視乎文意而定)的資產淨值。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說明書的詮釋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  
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及台灣。  
贖回價」  
指有關類別單位將予贖回的每單位價格,乃根據下文「贖回單  
位」一節確定。  
過戶登記處」  
指 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作為各子基金 的過戶登記處。  
反向回購交易」  
指子基金自銷售及回購交易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將來以約定價格  
該等證券的交易。  
人民幣」  
指中國當時及不時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銷售及回購交易」  
指子基金向反向回購交易對手方出售證券並同意將來以約定價格和  
融資成本購該等證券的交易。  
證券融資交易」  
證券借貸交易」  
證監會」  
指證券借貸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以及反向回購交易的統稱。  
指子基金以約定的費用將其證券借予借出證券交易對手方的交易。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子基金」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信託基金的一隻子基金,即根據一份補充契據成立並依據信託  
契據及該補充契據的條文管理,及可就其發行一個或以上獨立類  
別單位的獨立信託基金。  
認購價」  
指發行某類別單位的每單位價格,乃根據下文「認購單位」一節確  
定。  
具規模的財務機構」  
信託基金」  
指具有守則所載涵義。  
指易方達單位信託基金。  
信託契據」  
指基金經理與受託人於 2017 9 20 日為成立信託基金而訂 立  
的信託契據(經不時修訂及/或補充)。  
2
受託人」  
單位」  
指擔任信託基金及子基金的受託人的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  
指與某類別相關的一個單位,除用於特定單位類別外,對單位的  
提述指及包括所有類別的單位。  
單位持有人」  
美元」  
指登記成為單位持有人的人士。  
指美利堅合眾國貨幣。  
估值日」  
指有關子基金的有關附錄所述的該等日子。  
估值時間」  
指於有關估值日最後一個收市的相關市場的營業時間結束時,或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子基金或單位類別不時決  
定的該日子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時間,具體說明載於有關附錄。  
3
引言  
易方達單位信託基金為按照信託契據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開放式傘子單位信託基金。所有單位持有  
人均有 權因信託契據而受益、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知悉信託契據的條文。  
信託基金已成立為一傘子基金,而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在信託基金內設立獨立及獨特的子基 金。  
子基金具有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及方針。就特定子基金可以提呈發售超過一類單位,每一類別可 能有  
不同條款,包括採用不同貨幣計價。各類別不會設立獨立的資產組合。與同一子基金有關的所 有單  
位類別,將按照該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共同投資。此外,每一單位類別的最低首次及其後 認購  
額與持有量以及最低贖回額與轉換額可能各有不同。有關可供認購之單位類別及適用最低金 額,投  
資者應參閱相關附錄。  
於相關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會分別就各類別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日後可能會根據信託契據在任何  
子基金內設立更多類別單位及/或設立更多子基金。  
有關信託基金及子基金的資料(包括子基金發售文件、通函、通告、公佈、財務報告的最新版本及  
可提供最新的資產淨值)可於網站 http://www.efunds.com.hk(此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查閱。  
4
信託基金的管理  
基金經理  
信託基金的基金經理為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是於 2008 8 月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且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  
獲發牌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  
動(中央編號為 ARO593)。基金經理主要從事基金管理及向法團、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投資諮  
詢服務。  
基金經理是於 2001 4 17 日成立的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基金經理的母  
公司是一家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牌的基金管理公司,而於 2019 6 月底,基金經理的母  
公司所管理的資產超過人民幣 12,000 億元,致使其成為中國三大資產經理之一,亦符合資格同時  
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 23 號令企業年金計劃管理投資組合。  
基金經理負責管理信託基金的資產,並保留管理子基金的酌情決定權,除非有關附錄另有訂明則作  
別論。基金經理可為特定子基金委任副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如新委任具全權委託投資權力的任何  
副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單位持有人應獲給予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該等副基金經理及投資顧  
問的酬金將由基金經理承擔。  
基金經理的董事如下﹕  
劉曉豔  
劉女士畢業於南京大學,擁有經濟學博士學位。劉女士曾任中國知名證券公司廣發證券的基金部基  
金經理。彼於 2001 年加入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時任督察員、市場總監,之後晉升為行政總  
監。  
陳榮  
陳女士擁有武漢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陳女士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究部成員。陳女士  
2001 年加入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過各種職務,包括營運部經理,營運部總經理  
助理,營運部副總經理,營運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陳女士現為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首席運營官。  
馬駿  
馬先生畢業於北京大學,持有高級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馬先生曾任職於君安證券、  
Shenzhen Public Investment Company Capital 及廣發證券的銷售部。馬先生於 2001 年加入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 業務,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首席投資官。  
陳麗園  
陳女士持有中山大學法學碩士學位。陳女士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部董事。  
黃高慧  
黃女士持有工商管理碩士學位(金融),擁有十八年的金融行業經驗。在加入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之前,黃女士曾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及世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機構銷售主  
管。黃女士於 2012 1 月遷至香港,她是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負責發展其業  
務。  
5
受託人  
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是建行亞洲信託有限公司。受託人於 2013 3 18 日在香港註冊成立,為根據  
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78(1)條註冊的受託人公司。受託人為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亞洲)」)的全資附屬公司,建行(亞洲)為香港註冊成立公司,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受託人的主要業務為提供受託人服務、基金行政管理服務、過戶代理服務及託管服務。受託人亦為  
信託基金的過戶登記處。  
根據信託契據,受託人根據信託契據的規定,保管或控制組成信託基金資產一部分的所有財產,及  
以信託形式代相關子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這些財產,及於法律批准的地方,信託基金不時包括的所  
有現金及可註冊的資產應以受託人名義,或以記入受託人帳下的方式註冊。就該子基金基於其性質  
而不能以持有方式作保管的投資、資產及其他財產而言,受託人須以該子基金的名義在其簿冊內備  
存有關投資、資產或財產的適當紀錄。  
受適用監管規定規限,受託人可委任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作為託管人、  
受託人的代名人或代理或授權代表,以持有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資產,並可賦權任何該等人士,  
在受託人沒有以書面表示異議下委任共同託管人、副託管人及/或代表(該等託管人、代名人、代  
理、共同託管人、副託管人及代表各稱為「相關人士」)。受託人(a)在挑選、委任及持續監控該等  
相關人士時,應合理地審慎、有技術地、及勤勉盡責;(b)應信納該等相關人士仍然具備適當資格及  
能力,以持續基準為信託基金提供有關服務;及(c)須就屬於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之任何相關人士的作  
為或不作為負上法律責任,猶如該等作為或不作為乃受託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惟倘若受託人已履行  
本段(a)(b)項所載的責任,則受託人毋須就不屬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之任何相關人士的任何作為、  
不作為、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負上法律責任。  
儘管有上文所述,受託人概不就 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Clearstream Banking S.A.  
或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能不時批准的任何其他認可存管或結算系統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無力償債、  
清盤或破產承擔法律責任。  
受信託契據的規定規限,受託人及其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表有權自有關子基金的資產中獲彌  
償其因子基金而招致的所有負債及開支以及因作出或不作出在任何方面與子基金有關的事宜或事情  
而招致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費用、申索及索求,惟倘若有關負債、開支、訴訟、法律程序、費  
用、申索或索求乃由於受託人或其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表的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則  
不在此限。  
基金經理全權負責作出有關信託基金及/或子基金的投資決定,而受託人(包括其代表)並不就基  
金經理作出的任何投資決定負責及負上法律責任。受託人並不作為單位或子基金的任何有關投資的  
擔保人或發售人行事。受託人並不負責編製或刊發本說明書。受託人的委任可在信託契據規定的情  
況下終止。  
6
受託人可收取下文「信託基金應付的費用」一節所載的費用,並可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文獲補償一切  
成本及開支。任何相關人士的費用及開支須由相關子基金支付。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載於相關的附錄內。  
投資策略  
子基金的投資策略載於相關的附錄內。  
投資及借款限制  
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下列主要投資限制適用於證監會認可的信託基金下的各個子基金:  
(a)  
除守則第 8.6(h)章所批准及守則第 8.6(h)(a)章所規定的變動外,子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  
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則子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金  
總資產淨值的 10%;  
7.1  
(1)  
(2)  
(3)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方風險淨額,  
為免生疑問,第(a)(b)分段及守則第 7.28(c)章所列明關乎交易對手方的規限及限制將不適  
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i)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對手方的交易所上  
進行;及(ii)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  
(b)  
除上文第(a)條及守則第 7.28(c)章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個集團  
內的實體或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則子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  
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20%;  
(1)  
(2)  
(3)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方風險淨額;  
(c)  
子基金如果將現金存放於同一實體或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內,則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不可超  
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20%,除非:  
(1)  
(2)  
(3)  
在子基金推出前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和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  
的現金;或  
現金是在子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項目變現所得的現金,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  
款存放在多個財務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現金是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解決贖回及其他付款責任的現金,  
而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財務機構會對該計劃造成沉重的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  
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權益。  
就本段而言,現金存款泛指可應要求隨時付還或子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  
的存款。  
7
(
d)  
e)  
子基金持有的單一實體(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的已發行普通股,連同信託基金下所  
有其他子基金持有同一實體的已發行普通股之其他股權,合共不得超過該實體已發行普通股  
10%;  
(
子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如果並非在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其他開  
放予國際公眾人士及該等證券有進行定期交易的有組織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  
則子基金投資在該等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的價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的  
1
5%;  
(f)  
儘管上文第(a)(b)(d)(e)條另有規定,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資在某個市場並不符合投資者  
7.3A  
的最佳利益,子基金可以透過純粹為在該市場進行直接投資而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  
在這種情況下:  
(1)  
(2)  
(3)  
該附屬公司的相關投資,連同子基金所進行的直接投資合計,均須遵守守則第 7章的  
規定;  
如直接或間接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子基金承擔的整體費用及收費因此而有所增加,  
須在說明書內清楚地予以披露;及  
子基金必須以綜合形式擬備守則第 5.10(b)章所規定的報告,並將該附屬公司的資產  
(包括投資組合)及負債,列入為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的一部分。  
(
g)  
h)  
儘管上文第(a)(b)(d)條另有規定,子基金最多可將其總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同一發行  
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在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已獲證監會認可為指數基金  
的子基金可超出限額;  
(
除上文第(g)條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 6 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證  
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在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已獲證監會認可為指數基金的子基金可以  
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不同發行類別的任何數目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  
(
i)  
j)  
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子基金不可投資於實物商品;  
為免生疑問,如交易所買賣基金:  
(
(
1)  
2)  
獲證監會按守則第 8.6 8.10 章認可;或  
(
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  
易,以及(a)其主要目標是要跟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守則第 8.6 章所載的適用規  
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b)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守則  
8.10 章所列的一致或相若,  
可被當作及視為(i)上市證券(就上文第(a)(b)(d)條而言及在該等條文的規限下);或(ii)  
集體投資計劃(就下文第(k)條而言及在該條文的規限下)。然而,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  
須遵從上文第(e)條,以及子基金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所須符合的相關投資限額,應予貫  
徹地採用並在子基金的說明書內清楚地予以披露;  
(k)  
如子基金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相關計劃」)的股份或單位,  
(
1)  
2)  
如子基金所投資的相關計劃並非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及未經證監會認可,  
則該子基金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不可超逾該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及  
(
子基金可投資於一項或以上的屬於證監會認可計劃或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  
的相關計劃,除非相關計劃經證監會認可,而相關計劃的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於  
子基金的說明書內披露,否則子基金於每項相關計劃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  
不可超逾該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30%,  
7.11A  
8
惟就上文第(1)(2)條而言:  
(A) 每項相關計劃不得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資項目作為其目標。若相關計  
劃是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資項目作為目標,則該等投資項目不可違反  
7.11B  
守則第 7 章列明的有關限制。為免生疑問,子基金可投資於根據守則第 8 章獲證監會 Note  
認可的計劃(守則第 8.7 章所述的對沖基金除外)、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  
而該計劃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並無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0%)及符合  
上文第(j)條所載的規定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並符合上文第(1)(2)條所列的規定;  
(
B) 如相關計劃受基金經理或與該基金經理屬於同一個集團的其他公司管理,則第(a)、  
7.11B  
Note  
(b)(d)(e)條亦適用於相關計劃的投資;及  
(2)  
7
.11B  
Note  
3)  
(
C)  
3)  
相關計劃的目標不可是主要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
(
倘子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相關計劃,則就相關計劃而徵收的  
首次費用及贖回費用須全部加以寬免;及  
(4)  
基金經理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經理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相關計劃的基  
金經理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  
的金錢利益;  
(l)  
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淨值的 90%或以上投資於單一項集體投資計劃,並將可獲證監會認可  
成為聯接基金。在這種情況下:  
(
1)  
2)  
相關計劃(「主基金」)必須已獲得證監會認可;  
說明書必須說明:  
(
i. 子基金是聯接主基金的聯接基金;  
ii. 為符合有關的投資限制,子基金(即聯接基金)及其主基金將被視為單一實體;  
iii. 子基金(即聯接基金)的年報必須包括其主基金在財政年度結束當日的投資組  
合;及  
iv. 子基金(即聯接基金)及其主基金的所有費用及收費的合計總額必須清楚予以  
披露;  
(
3)  
4)  
除獲證監會另行批准外,如果子基金(即聯接基金)所投資的主基金由同一名基金經理  
或其關連人士管理,則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子基金(即聯接基金)承擔並須支付予基金  
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首次費用、贖回費用、基金經理年費或其他費用及收費的  
整體總額不得因此而提高;  
(
儘管上文第(k)(2)(c)段另有規定,主基金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但須遵從第所  
(k)段列明的投資限制;及  
(m)  
如果子基金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則子基金在一般市況下最少  
須將其總資產淨值的 70% ,用於可以貫徹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  
場的目的上。  
各子基金不得:  
(1)  
投資於任何公司或機構的任何類別的證券(倘基金經理的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個別擁有超過  
該類別所有已發行證券票面總值的 0.5%,或基金經理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合共擁有超過該類  
別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5%);  
9
(2)  
(3)  
(4)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期權或權利,但不包括地產公司  
的股份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權益)。如投資於上述股份及房地產基金,  
須遵守上文第(a)(b)(d)(e)(k)(在適用範圍內)所列明的投資限制;  
進行沽空,如沽空導致子基金須交付的證券價值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就此而言,  
沽空的證券在准許進行沽空活動的市場上必須成交活躍)。為免生疑問,子基金不可進行任  
何無貨或無擔保沽空,而沽空應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進行;  
除上文第(e)段另有規定外,借出子基金資產,或以子基金資產作出貸款,惟倘收購債券或  
作出存款(符合適用投資限制)可能構成貸款則除外,或就任何人士的責任或債務負責、作出  
擔保、背書或以其他形式負擔任何直接或或然責任(除根據守則規定的反向回購交易外);  
(
5)  
6)  
代子基金承擔任何責任,或為其收購任何將會使其承擔無限制責任之資產。單位持有人的責  
任須以其在相關子基金內的投資金額為限;或  
(
運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收購任何於當時未繳或部分繳足、將就該等投資的任何未繳款項作出  
催繳的投資,除非催繳款項可能由構成該子基金的一部分的現金或近似現金悉數繳付,而該  
等現金或近似現金金額未有被劃撥以用作補足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產生的未來或或然承擔  
(就守則第 7.29 7.30 章而言);  
借款限制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訂明,否則基金經理可借入子基金資產淨值最多 10%的款項,惟在釐定相關子基  
金是否已超逾該等上限時不得計及背對背借款借款。為免生疑問,符合守則第 7.32 7.35 章所列  
規定的證券借貸交易以及銷售及回購交易,則不受本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金融衍生工具  
除守則及信託契據條文另有規定外,基金經理有權代表各子基金同意及訂立任何作對沖或非對沖  
投資)用途的金融衍生工具,但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相關子基金的其  
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逾守則第 7.17.1A7.1B7.47.57.117.11A7.11B 7.14 章所列明  
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  
對沖目的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準則,子基金可以為了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a)  
(b)  
(c)  
其目的並不是要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儘管並非必須參照同一相關資產,但其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  
切的關係,且就被對沖的投資項目而言,應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如在必要時並適當考慮費用、開支及成本後,對沖安排應進行調整或重新部署,使子基金在受壓或  
極端市況下仍能實現其對沖目的。  
對沖(投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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