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
e)
子基金持有的單一實體(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的已發行普通股,連同信託基金下所
有其他子基金持有同一實體的已發行普通股之其他股權,合共不得超過該實體已發行普通股
的 10%;
(
子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如果並非在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其他開
放予國際公眾人士及該等證券有進行定期交易的有組織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
則子基金投資在該等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的價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的
1
5%;
(f)
儘管上文第(a)、(b)、(d)及(e)條另有規定,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資在某個市場並不符合投資者
7.3A
的最佳利益,子基金可以透過純粹為在該市場進行直接投資而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
在這種情況下:
(1)
(2)
(3)
該附屬公司的相關投資,連同子基金所進行的直接投資合計,均須遵守守則第 7章的
規定;
如直接或間接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子基金承擔的整體費用及收費因此而有所增加,
須在說明書內清楚地予以披露;及
子基金必須以綜合形式擬備守則第 5.10(b)章所規定的報告,並將該附屬公司的資產
(包括投資組合)及負債,列入為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的一部分。
(
g)
h)
儘管上文第(a)、(b)及(d)條另有規定,子基金最多可將其總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同一發行
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在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已獲證監會認可為指數基金
的子基金可超出限額;
(
除上文第(g)條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 6 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證
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在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已獲證監會認可為指數基金的子基金可以
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不同發行類別的任何數目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
(
i)
j)
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子基金不可投資於實物商品;
為免生疑問,如交易所買賣基金:
(
(
1)
2)
獲證監會按守則第 8.6 或 8.10 章認可;或
(
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
易,以及(a)其主要目標是要跟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守則第 8.6 章所載的適用規
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b)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守則
第 8.10 章所列的一致或相若,
可被當作及視為(i)上市證券(就上文第(a)、(b)及(d)條而言及在該等條文的規限下);或(ii)
集體投資計劃(就下文第(k)條而言及在該條文的規限下)。然而,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
須遵從上文第(e)條,以及子基金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所須符合的相關投資限額,應予貫
徹地採用並在子基金的說明書內清楚地予以披露;
(k)
如子基金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相關計劃」)的股份或單位,
(
1)
2)
如子基金所投資的相關計劃並非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及未經證監會認可,
則該子基金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不可超逾該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及
(
子基金可投資於一項或以上的屬於證監會認可計劃或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
的相關計劃,除非相關計劃經證監會認可,而相關計劃的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於
子基金的說明書內披露,否則子基金於每項相關計劃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
不可超逾該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30%,
7.11A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