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基金可為非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目的」),但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
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該計劃的總資產淨值的 50% (除證監會根據守則
第 8.8 章(結構性基金)或第 8.9 章(廣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批准的子基金,可以超逾
此限額。為免生疑問:
(a)
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須將子基金為投資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
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而在計算時須考慮相關資產的當前市值、交易對手方
風險、未來市場動向及可供變現持倉的時間;
(
b)
c)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及
(
根據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該等工具
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段所述的 50%限額。
適用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子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掛牌或在場外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
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
券、高流通性實物商品(包括黃金、白銀、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
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子基金如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上文「投資及
借款限制」一節第(a)、(b)、(c)及(g)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
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守則第 8.6(e)章;
(
b)
c)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按個別情況
可接納的其他實體;
(
除上文「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第(a)及(b)段另有規定外,子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
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方風險淨額不可超逾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就子基金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可透過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
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交易對手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
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管理公司或受
託人/保管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透過設立估值委員會或委聘第三方服
務等措施,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子基金應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
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計算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
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
款及交付責任。基金經理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有關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
分的資產覆蓋。就該目的而言,用作覆蓋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
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
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有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
a)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子基金無論何時都
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交易對手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子基金無論何
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基金經理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通性
並可予買賣,則子基金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
須可隨時輕易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子基金如持有替代資產作資產覆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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