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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可為非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目的」),但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  
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該計劃的總資產淨值的 50% (除證監會根據守則  
8.8 章(結構性基金)或第 8.9 章(廣泛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批准的子基金,可以超逾  
此限額。為免生疑問:  
(a)  
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須將子基金為投資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  
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而在計算時須考慮相關資產的當前市值、交易對手方  
風險、未來市場動向及可供變現持倉的時間;  
(
b)  
c)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及  
(
根據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該等工具  
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段所述的 50%限額。  
適用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子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掛牌或在場外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  
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  
券、高流通性實物商品(包括黃金、白銀、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  
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子基金如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上文「投資及  
借款限制」一節第(a)(b)(c)(g)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  
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守則第 8.6(e)章;  
(
b)  
c)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按個別情況  
可接納的其他實體;  
(
除上文「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第(a)(b)段另有規定外,子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  
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方風險淨額不可超逾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就子基金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可透過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  
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交易對手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  
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管理公司或受  
託人/保管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透過設立估值委員會或委聘第三方服  
務等措施,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子基金應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  
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計算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  
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  
款及交付責任。基金經理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有關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  
分的資產覆蓋。就該目的而言,用作覆蓋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  
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  
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有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
a)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子基金無論何時都  
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交易對手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子基金無論何  
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基金經理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通性  
並可予買賣,則子基金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  
須可隨時輕易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子基金如持有替代資產作資產覆蓋之  
11  
用,便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當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  
其履行未來責任。  
如金融工具內置金融衍生工具,上文「金融衍生工具」亦適用於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該目的而  
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內置於另一證券(即主體合約)的金融衍生工具。  
證券融資交易  
受託人可應基金經理要求,就子基金進行證券融資交易,前提是:  
(a)  
(b)  
(c)  
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及  
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財務機構。  
有關各子基金該項安排的政策,請參閱相關附錄「投資策略」一節。  
進行證券融資交易的子基金須符合以下規定:  
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交易對手方風險承擔額的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  
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交易對手方風險承擔;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在適用法律和法規要求允許的範圍  
內,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退還予子基金。  
子基金應確保其能夠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的證券或全數現金/抵押(視屬何情況而定),  
或終止其所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  
此外,安排的詳情如下:  
(
a) 該等交易的各交易對手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財務機構。基金經理對交易對手  
方的原產國或最低信貸等級沒有任何要求;  
(b)  
受託人應基金經理指示將收取抵押品,抵押品可以是滿足下文「抵押品」規定的現金或非現  
金資產;  
(
c) 就銷售及回購交易而言(與借貸相關除外),基金經理的意向是出售證券以換取相等於向交  
易對手方所提供證券市值的現金(經計及適當的扣減)。除非於相關附錄中另有說明,  
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中獲取的現金將用作滿足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開支,而不會用作再投  
資;  
(
d)  
e)  
適用於此等交易有關子基金資產的最高及預期水平將在相關附錄中列出;及  
(
倘若任何證券借貸交易是經由受託人、或受託人之或基金經理之關連人士安排進行的,該交  
易須為公平交易及以可取得之最佳條款執行,及有關方面有權保留就此安排按商業基準收取  
之任何費用或佣金,以作自用。  
抵押品  
子基金可向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及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收取抵押品。子基金可從有關交易對手方收取  
抵押品,但抵押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流通性-抵押品必須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  
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量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市場上買賣;  
估值-應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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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質素-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並且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  
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資產應即時予以替換;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乃考慮受壓的期間及市場波動後,按照被用作抵押  
品的資產所涉及的市場風險來釐定,藉以涵蓋為了將交易平倉而進行變賣時抵押品價值可能  
出現的最高預期跌幅。為免生疑問,在擬訂扣減政策時,應顧及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出現  
的價格波動。在適當情況下亦應考慮抵押品的其他具體特徵,包括資產類別、發行人信譽度、  
剩餘期限、價格敏感度、選擇性、於受壓時期的預期流動性、外匯影響,以及接受作為抵押  
的證券與交易中涉及的證券之間的相關性;  
多元化-抵押品必須適當地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  
團內的實體。在遵從守則第 7.17.1A7.1B7.47.57.117.11A7.11B 7.14 章  
所列明的投資規限及限制時,應計及子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  
關連性-抵押品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方或發行人的信用或與證券融資交易的交  
易對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方或發行  
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基金經理必須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  
管理抵押品;  
獨立保管-抵押品必須由相關基金的受託人持有;  
強制執行-子基金的受託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方進一  
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執行抵押品;  
再投資-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守則第 7.3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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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  
基金,並須符合守則第 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所  
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就此目的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  
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須  
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情況。任何現金抵押品的再投資須符合以下進一步  
規限及限制:  
(
(
(
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第 18.3(B)18.3(I)條的規定;  
i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及  
iii)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  
券融資交易。  
產權負擔-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i)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  
產品;(ii)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iii)證券化產品;或  
(iv)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受限於上述規定,以下是基金經理採用的抵押品政策及標準的概要:  
合資格抵押品包括現金、現金等值、政府債券,超國家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基金和貨幣  
市場工具。就貨幣市場基金而言,只可收取現金、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作為抵押品。就反向回  
購交易而言,抵押品亦可包括在信貸質素方面取得良好評估的政府證券。就本身沒有信貸等  
級的債務證券而言,基金經理將參考發行人、保證人或維好提供者的信貸等級評估債務證券;  
13  
抵押品發行人必須屬高質量,且具有投資評級。評級為非投資級別信用等級的證券不符合抵  
押品資格。並無交易對手方國籍的標準;  
期限限制並不適用於已收到的抵押品;  
在正常及特殊的流動性條件下進行定期壓力測試,以充分評估抵押品附帶的流動性風險;  
扣減政策經考慮市場波動性、抵押資產與相關協議之間的外匯波動性、抵押資產的流動性及  
信貸風險以及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針對各合資格證券類型)。在交易平倉之前,應設置扣  
減額度以覆蓋抵押資產的市場價格的最大預期下降幅度(在保守的變賣範圍內)。現金抵押  
品無須作出扣減。  
抵押品就國家、市場及發行人(就某一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而言必須充分多元化;  
所收到的抵押品將由獨立於交易對手方的實體發行,並且預期不會與交易對手方的表現高度  
相關;  
抵押品必須易於由受託人強制執行,並可能受到淨額結算或抵銷;  
除非基金經理另行決定並通知投資者,否則現金抵押品(除非與借貸相關)一般不會用作再  
投資之用。  
倘產品收到抵押品,有關子基金所持抵押品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抵押品的性質、提供抵押品的交  
易對手方的身份、該抵押品所擔保/彌補的子基金價值百分比連同資產類別/性質及信貸評級(如  
適用)分佈等的描述)將根據守則附錄 E 的規定於該子基金相關期間的年報及中期報告內披露。  
貨幣市場基金  
就根據守則第 8.2 章獲證監會認可為「貨幣市場基金」的各子基金,相關子基金必須遵守以下投資  
限制:  
(
1) 根據以下條文,子基金只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守則第 8.2 節所指獲  
證監會認可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  
則可投資最多 10%;  
(
2) 子基金的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屆滿期不可超逾 60 天,及其加權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 120 天。  
子基金亦不可購入超逾 397 天才到期的金融工具,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  
則其餘下屆滿期不可超逾兩年;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  
a. 「加權平均屆滿期」是子基金所有相關證券距離屆滿期的平均時限(經加權處理以  
反映每項工具的相對持有量)的計量方法,並用以計量子基金對貨幣市場利率改變  
的敏感度;及  
b. 「加權平均有效期」是子基金所持有的每項證券的加權平均剩餘有效期,並用以計  
量信貸風險及流通性風險。  
並規定為了計算加權平均有效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因重設浮動票據或浮息票據的  
利率而縮短證券的屆滿期,但若是為了計算加權平均屆滿期則可允許這樣做。  
(
3) 儘管上文另有規定,子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所發行的金融工具及存款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  
金的總資產淨值的 10%,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  
10%,則有關限額可增至 25%;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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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 30%投資於同一發行類別  
的證券;或  
c. 因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子基金  
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存款。  
(4) 儘管上文「投資限制」(b)(c)段另有規定,子基金透過工具及存款投資於同一個集團內的  
實體的總值,不可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20%。除:  
a.  
因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1,000,000 美元的現金存款或按子  
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現金存款;及  
b.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  
10%,則有關限額可增至 25%;  
(
5) 儘管下文另有規定,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借進其總資產淨值 10%的款項,以應付  
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6) 子基金以資產抵押證券方式持有的投資的價值,不可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5%;  
(
7) 除守則第 7.32 7.38 章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可進行銷售及回購以及逆向回購交易,但須遵  
從以下額外規定:  
(
1)  
2)  
投資基金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所收取的現金款額合共不可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0%;  
(
向逆向回購協議的同一交易對手方提供的現金總額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
5%;  
(
3)  
4)  
只可收取現金或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作為抵押品。就逆向回購交易而言,抵押品亦可  
包括在信貸質素方面取得良好評估的政府證券;及  
(
持有的抵押品連同子基金其他的投資,不得違反「貨幣市基金」一節所載的投資限  
制及規定;  
(8) 子基金只可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
9) 子基金的貨幣風險應獲適當管理。若子基金投資於並非以其基礎貨幣計值的資產,便應適  
當地對沖任何重大貨幣風險;  
(
10)  
產。  
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必須有至少 7.5%屬每日流動資產,及至少 15%屬每周流動資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  
a. 每日流動資產指(i) 現金;(ii)可在一個工作天內轉換為現金的金融工具或證券(不論  
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一個  
工作天內無條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額;及  
b. 每周流動資產指(i) 現金;(ii)可在五個工作天內轉換為現金的金融工具或證券(不論  
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五個  
工作天內無條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額。  
(
11) 若子基金提供穩定或固定的資產淨值,或就其資產估值採納攤銷成本會計法,證監  
會只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倘違反任何投資及借款限制,基金經理的首要目標是在充分考慮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採取一切必  
要措施於合理期間內糾正此情況。  
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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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基金使用槓桿,則預期最高槓桿水平應要求由基金經理提供。  
槓桿水平使用承擔法得出,以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同等持倉的市值(不包括作對沖目用途  
的衍生工具持倉)與其資產淨值之間的比率表示。此方法准許對若干衍生工具持倉淨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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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單位  
單位的首次發行  
於首次發售期內,一隻子基金的單位根據相關附錄所載按首次認購價的每單位固定價格向投資者 提  
呈發售。  
倘於首次發售期內任何時間,受託人從單位認購收到的 總額達可供認購總額的上限(按相關附錄所  
列明),基金經理有權(但無義務)在相關 首次發售期完結前截止接受該子基金的進一步認購。  
倘首次發售期內提呈認購額低於可供認購總額的下限(按相關附錄所列明)或基金經理 認為繼續發  
行商業上並不切實可行,基金經理可決定不發行任何單位。在該情況下,申請人就認 購所支付的款  
項將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隨即以郵寄支票方式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 適的其他方式  
不計利息並扣除費用)退還,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單位將於首次發售期完結後的營業日或基金經理可能決定的其他營業日發行。單位將於相關首次 發  
售期結束後緊隨的交易日開始買賣。  
單位的後續發行  
相關首次發售期結束後,單位將於各交易日按相關認購價可供發行。  
於任何交易日的認購價,將為相關子基金類別於相關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 類  
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0.005 及以  
上向上約整,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或不時由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釐定的調整方式及調整  
至其他小數位。任何調整餘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認購價 將以該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並以  
基礎貨幣或(就其類別貨幣並非基礎貨幣的類別而言)有關類 別的類別貨幣報價,按基金經理及受  
託人協定的匯率兌換。  
在釐定認購價時,基金經理有權加入其認為於投資相等於申請款項的金額及發行有關單位或匯款予  
受託人時,相當於慣常產生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括印花稅、其他稅項、經紀佣金、銀行收費、  
過戶費用及登記費用)的適當撥備。任何該等額外款項將支付予受託人,並將成為相關子基金資產  
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有權就每個單位的認購價收取認購費。基金經理可保留該等認購費的利益,或可將全部 或  
部分認購費(及已收取的任何其他費用)支付予認可中介人或基金經理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的其  
他人士。認購費的詳情載於下文「費用及支出」一節。  
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認購單位時須填妥與本說明書一並提供的申請表格,並將表格正本(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  
要求交回正本)連同所須的證明文件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交回受託人。  
於相關首次發售期內的單位認購申請文件連同已過戶款項,最遲須於相關首次發售期最後一日有關  
時間(載於相關附錄)前收訖。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申請文件須於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前收訖。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另行同意,否則申請表格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  
他電子方式交回。後續的申請亦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交回。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要求,否則無須交回正本申請表格。選擇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交申請表  
格的申請人,須承擔受託人未能收到申請表格的 風險。因此,申請人為保障本身利益,應向受託人  
確認收妥申請表格。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 認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交的任何申請表格而引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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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由正式授權人士發出的該 申請而採取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基金  
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 僱員、代理或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申請人負責。  
除非基金經理另行釐定,就交易截止時間前收訖的申請,其單位的付款須於相關交易日後之三個 營  
業日內以相關貨幣結清款項。倘於上述時間前仍未收到已過戶款項,則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視 有關  
申請為無效且已被撤銷。在此情況下,基金經理可要求申請人就每個被撤銷的單位,向受託 人(代  
相關子基金收取)支付於相關交易日認購價超逾於撤銷日期適用的贖回價的金額(如有),而受託  
人亦有權向申請人收取撤銷費用,作為處理申請及其後撤銷的行政費用。  
每名申請人在其申請獲接納後將獲發成交單據,確定所認購單位的詳情,但不會獲發證書。  
申請人可透過由基金經理委任的分銷商申請認購單位。分銷商可設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較早 的  
接受申請及/或已過戶款項的截止時間。因此,擬透過分銷商申請認購單位的申請人,應諮詢 分銷  
商相關交易程序的詳情。  
倘申請人透過分銷商申請認購單位,則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將視分銷商(或其代名人)為申請人。 分  
銷商(或其代名人)將被登記為相關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將視分銷商(或 其代名  
人)為單位持有人,且概不會對相關申請人與分銷商就認購、持有及贖回單位以及任何有 關事宜訂  
立的任何安排負責,亦不會就該等安排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損失負責。然而,基金經 理將會以一  
切審慎合理的方式挑選及委任分銷商。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未獲發牌或註冊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分下第 1 類(證券交易)  
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  
基金經理在任何申請中可酌情決定拒絕受理全部或部分單位認購。倘申請遭拒絕受理,申請款項 將  
以郵寄支票方式或透過電匯方式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不計利息並扣除費用後退  
還,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在暫停計算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任何單位的認購申請均不獲處理(詳情請參閱下 文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付款程序  
認購款項須以相關子基金之計價貨幣支付。付款詳情載於申請表格。  
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支付的認購款項將不獲受理。  
一般規定  
所有持有的單位將以記名方式發行,而不會發出證書。名列子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即為單位的所 有  
權證明。因此,單位持有人應留意,倘其註冊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確保通知過戶登記處。除非相  
關子基金的附錄另有指明,否則零碎單位的發行可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相當於一個單位零碎部  
分的認購款項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聯名單位持有人不得多於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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