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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單位  
贖回程序  
單位持有人如有意贖回其單位,可在任何交易日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向受託人遞交贖回要求。  
任何贖回要求必須於交易截止時間前由受託人收悉。投資者如有意透過分銷商(或其代名人)贖 回  
單位,則應按該分銷商(或其代名人)的指示方式向分銷商(或其代名人)遞交其贖回要求。分 銷  
商(或其代名人)可設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有關接收贖回要求的截止時間可能較早。倘投資 者  
透過分銷商(或其代名人)持有其於單位的投資,則有意贖回單位的投資者須確保分銷商(或其 代  
名人)(作為登記的單位持有人)於交易截止時間前遞交相關贖回要求。就任何交易日而言,於 適  
用的交易截止時間後遞交的贖回要求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贖回要求可以郵寄、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遞交。贖回要求須注明子基  
金名稱、類別(如適用)、將贖回單位的價值或數目、登記單位持有人的名稱及提供贖回款項的付  
款指示。  
除非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另行要求,否則無須遞交任何贖回要求正本。選擇 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遞  
交贖回要求的單位持有人,須承擔受託人未能收到有關要求的風險。因此,單位持 有人為保障本身  
利益,應向受託人確認收妥贖回要求。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認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 的任何  
贖回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由正式授權人士發出的該傳真而採取任何行 動所引  
致的任何損失,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或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單  
位持有人負責。  
單位持有人可部分贖回所持有子基金的單位,惟有關贖回不得導致單位持有人持有一個類別的單位  
少於相關附錄規定的最低持有額。倘不論何種原因單位持有人持有一個類別的單位數額少於最低持  
有額,則基金經理可通知該單位持有人,要求其就該單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別的所有單位提交贖回  
要求。倘單位部分贖回的要求總值低於相關附錄所列的各類別單位的最低贖回額(如有),要求將  
不獲受理。  
贖回款項的支付  
於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將為相關子基金類別於相關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當時  
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0.005 及以上向上  
約 整,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或由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不時釐定的調整方式及調整至其他  
小 數位。任何調整餘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所有。贖回價將以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並以基礎  
貨 幣或(就其類別貨幣並非基礎貨幣的類別而言)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報價,按基金經理及受託人  
協 定的匯率兌換。  
在釐定贖回價時,基金經理有權扣減其認為相當於有關子基金慣常產生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  
括印花稅、其他稅項、經紀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用及登記費用)適當撥備的款項。任何上述扣  
減款項將撥歸有關子基金所有並成為其資產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可按其選擇就將贖回的單位收取贖回費用(請參閱下文「費用及支出」一節)。基金經理  
可按其全權絕對酌情權決定於任何日子,就向每名單位持有人將收取的贖回費用在單位持有人之間  
收取不同金額(惟不得超出信託契據設定的限額)。  
贖回單位時應付予單位持有人的款項將為贖回價減去任何贖回費用。贖回費用將撥歸基金經理所 有。  
贖回款項將不會支付予任何贖回單位持有人,直至(a) 受託人已收取單位持有人正式簽署的書面贖  
回要求正本(惟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行書面同意除外),及(b)單位持有人(或各聯名單位持有人)  
的簽署已獲受託人核實及接納。  
19  
在遵照上文所述及除基金經理另行同意外,倘已提供相關賬戶的詳細資料,贖回款項一般將以有關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透過電匯支付,付款時間為相關交易日後七個營業日內,惟無論如何須於相關交  
易日或(如較後)接獲贖回單位的正式書面要求後一個曆月內支付,除非相關子基金大部分投資 所  
在的市場受法律或監管規定規管(如外匯管制),以致在前述時限內支付贖回款項並不可行,惟 在  
該情況下,有關法律或監管規定的詳情將載於相關附錄內,而延長支付時限須反映因應相關市場 的  
特定情況所需的額外時間。與有關支付贖回款項相關的任何銀行費用,將由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  
支付。  
支付款項將僅會轉入單位持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子基金將不會向任何第三方付款。  
信託契據規定,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全部或部分以實物形式作出贖回。然而,除相關附錄另有指 明,  
基金經理無意就任何子基金行使有關酌情權。於任何情況下,僅當要求贖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 同意  
時,方可全部或部分以實物形式作出贖回。  
贖回限制  
為保障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有權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的子基金單位數目或資產淨值(無論  
為透過出售 予基金經理或由受託人註銷的方式贖回)限制於相關子基金已發行單位總數或資產淨值  
10%內。在此情況下,該項限制將按比例實施,致使所有擬在相關交易日贖回相關子基金單位的  
單位持有人,均會以相 同的比例將該等單位贖回,而未贖回的單位(但原應已贖回)將順延至下一  
個交易日並根據於該交易日的贖回價及較於隨後該交易日收到的贖回要求獲優先處理,惟須受相同  
限制。倘贖回要求須按 此方式順延處理,基金經理將即時通知有關的單位持有人。  
在暫停計算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基金經理可暫停就接獲的任何贖回要求贖回任何子  
基金的單位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詳情請參閱「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強制贖回  
倘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注意到有任何單位乃由(i)美國人士;(ii)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其持有情況  
不論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該人士或該等人士及不論單獨觀之或連同任何其他關連或非關連人士觀  
之,或基金經理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會導致基金經理、受託人或有關子基金產生或蒙受原應  
不會產生或蒙受的稅務負擔,或其他潛在或實際金錢損失,或會導致基金經理、受託人或有關子基  
金受到原應不會受到的任何額外法規規限之人士;或(iii)其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當局的任何適用法  
律或適用規定之人士直接、間接或實益擁有,則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可向相關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  
要求他將該等單位轉讓予其持有不會涉及違反前述任何限制的人士,或根據信託契據條款書面要求  
贖回該等單位。倘獲發上述根據信託契據發出的通知的任何單位持有人並未如上文所述於該通知後  
3
0 日內轉讓或贖回該等單位,或未有作出令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其判決將為最終及具約束力)滿意  
的證明,表明該等單位的持有並無違反任何上述限制,則其須被視為在 30 日屆滿時已書面要求贖  
回所有該等單位。  
20  
轉換  
基金經理可不時批准單位持有人將其任何子基金的部分或全部的任何類別單位(「現有子基金」),  
轉換為經證監會認可的任何其他子基金的任何類別單位(「新子基金」)。單位持有人可以郵寄、  
傳真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其他電子方式透過授權分銷商或基金經理向受託人遞交轉換要  
求。倘因未能收到或無法辨認以傳真方式 發出的轉換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因真誠地相信該  
等指示由單位持有人發出而採取任何 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及其各自的高級  
職員、僱員、代理或 受委人)概毋須就此向任何單位持有人負責。倘轉換部分所持單位後會導致單  
位持有人持有少 於就新子基金訂明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則有關轉換要求將不獲接納。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就轉換任何子基金單位收取轉換費,最高為轉換現有子基金單位 贖回  
價的 2%。有關轉換費將從再投資於新子基金的金額中扣除及將支付予基金經理。  
倘受託人於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轉換要求,就某交易日而言,轉換將按以下方式進行:  
現有子基金的單位的贖回將於該交易日(「轉換贖回日」)按贖回價進行;  
倘現有子基金及新子基金的計價貨幣不同,現有子基金的單位的贖回款項(扣減任何轉 換  
費後)將轉換為新子基金的計價貨幣,及  
待受託人於新子基金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已過戶款項後,由此所得的款項將於新子基金 的  
交易日(「轉換認購日」)按相關認購價用作認購新子基金的單位。  
視乎現有子基金單位的贖回款項匯款所需的時間,轉換認購日可能會遲於轉換贖回日。  
在暫停計算任何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基金經理可暫停轉換單位(詳情請參閱下 文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21  
估值  
估值規則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將按該子基金的資產估值並扣除其應佔負債計算。該等負債包括(但不限於)任  
何管理費、表現費、受託人費、任何稅項、任何借款及其所產生任何利息和開支、信託契據明確批  
准的任何其他費用或開支,以及就任何或然負債作出的適當撥備。  
子基金的資產值將根據信託契據於每個估值時間釐定。信託契據規定(其中包括):  
(a)  
在任何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交易的投資(商品、期貨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除  
外),參照該市場有關交易所按照其當地規則及慣例計算及公布的最後成交價或「交易所收  
市」價估值,惟(i)倘某項投資在多於一個上述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交易,所用價格將為  
基金經理認為就該項投資提供主要市場的市場所公佈之最後成交價或交易所收市價,惟倘基  
金經理認為在該主要市場以外的證券市場所公佈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可為有關投資提供較  
公平的價值標準,則可採用該等價格;(ii)倘於相關時間有關市場並無該價格,投資的價值將  
由就該項投資提供莊家活動的公司或機構予以核證,或如受託人要求則由基金經理諮詢受託  
人後予以核證;(iii)須計及任何附息投資項目的應計利息,除非該等利息已在報價或上市價  
內計入則作別論;及(iv)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有權使用及倚賴彼等可能不時認為適合的一個或  
多個資料來源或報價系統所提供的電子傳送數據,而就估值而言,該等來源或報價系統所提  
供的價格將視為最後成交價﹔  
(b)  
並無在任何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進行一般交易的任何投資(商品、期貨合約或集體  
投資計劃的權益除外)的價值初始應相等於代子基金收購相關投資時所支出金額(在各情況  
下包括印花稅、佣金及其他收購開支),其後的價值應為受託人於最近重估時評估的價值,  
惟該重估須於每個估值日進行,並參考由就該項投資提供莊家活動或受託人批准的合資格就  
該項投資作估值的人士、公司或機構(如受託人同意,可為基金經理)所報的最新買入價、  
賣出價或其中間價(按受託人及基金經理認為適合者)﹔  
(
c)  
d)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面值(連同累算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經理認為(經諮詢受  
託人)須作出調整以反映其價值者,則作別論;  
(
任何商品或期貨合約的價值將依據以下條文釐定:  
(
i) 倘商品或期貨合約於任何認可商品市場進行交易,將於該認可商品市場或(如有多於一  
個上述認可商品市場)按受託人經諮詢基金經理後認為合適的認可商品市場的慣常或正  
式訂定的最新可予釐定價格;  
(ii) 倘受託人認為(i)項下所指的任何價格未能於任何相關時間予以釐定,將參考由就該商品  
或期貨合約提供莊家活動的公司或機構就該商品或期貨合約之價值提供之任何證明書;  
(
iii) 任何期貨合約(「相關合約」)的價值,如並非按(i)(ii)項釐定,將估值為:(1)(就出  
售商品的相關合約而言)自相關合約的合約價值,減去受託人所釐定為基金經理為子基  
金就完成相關合約而須訂立的相關期貨合約的合約價值款項(按可取得的最新價格釐定)  
及於訂立相關合約時由子基金中支出的款項(包括所有印花稅、佣金及其他費用的款項,  
但不包括與此相關的任何按金或保證金)之和;及(2)(就購買商品的期貨合約而言)自  
受託人所釐定為基金經理為子基金就完成相關合約而須訂立的相關期貨合約的合約價值  
款項(按可取得的最新價格釐定),減去相關合約的合約價值及於訂立相關合約時由子  
基金中支出的款項(包括所有印花稅、佣金及其他費用的款項,但不包括與此相關的任  
何按金或保證金)之和;及  
22  
(iv) (i)(ii)項的條文不適用於相關商品合約,該價值將按上文(b)段釐定,猶如該商品為非  
掛牌投資;  
(e)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內的各單位、股份或權益的價值,若與子基金於同日估值,則為於該日  
計算的該集體投資計劃內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資產淨值,或(倘受託人如此釐定)倘  
若該集體投資計劃並非與子基金同日估值,則為該集體投資計劃內各單位或股份或其他權益  
的最近期公佈的資產淨值,惟倘若無法取得資產淨值及買入價,則其價值將按受託人經諮詢  
基金經理後不時決定的方式釐定;  
(f)  
儘管有上文(a)(e)段所載,倘基金經理在考慮有關情況下,認為須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  
或須 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有關投資項目的公平價值,則經諮詢受託人後,基金經理可  
作出有關調整;  
(g)  
任何投資(不論是借款或其他負債或投資項目或現金)的價值若以子基金基礎貨幣或有關類  
別的計價貨幣以外的貨幣計算,須按受託人經考慮有關任何溢價或折讓及匯兌費用的情況後  
認為適當的匯率(不論官方或其他匯率)兌換為基礎貨幣或該類別的計價貨幣(視情況而  
定)﹔  
(h)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子基金須採用在相關情況下最能反映實體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計算  
與該等市場風險有關的淨倉盤公平值的買賣差價範圍內的一個價格。任何該等調整將於年度  
賬目內披露,包括對賬。否則,不遵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可能導致核數師對年度賬目發出有  
保留意見或不利意見,視乎不遵例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而定;及  
(i) 就上文所述而言,在某一證券市場上市(不包括名義上市)及日常進行買賣的集體投資計劃,  
將被視為一項有掛牌投資。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在發生以下任何特殊情況的整個或部分期間內,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發出通知及已考慮到單位  
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後,可宣佈暫停釐定某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a)  
(b)  
(c)  
於一般情況下子基金大部分投資上市、報價、買賣或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或商品市場或期貨  
交易所停市或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以釐定相關子基金投資的價格的任何方式發生故障;  
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不能合理地、從速地及公平地確定子基金的任何  
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  
通常用以釐定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認購價或贖回價的系統及  
或通訊方法發生故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從速或以準確方式確定相關子基金資產  
淨值或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認購價或贖回價;  
(d)  
(e)  
(f)  
基金經理認為沒有合理的可行方法變現現相關子基金的大部分投 資,或不可能在沒有嚴重  
損害有關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變現有關投資;  
變現或支付相關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資、或發行或贖回子基金單位所涉匯款或資金調回 發生  
延誤、或基金經理認為不能以正常匯率從速匯款或調回資金﹔  
子基金投資於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且任何有關集體投資計劃(佔子基金的重大 部分  
資產)的權益贖回被暫停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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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由於傳染病、戰爭、恐怖主義活動、叛亂、革命、內亂、暴亂、罷工或天災,導致基金經理、  
受託人或與信託基金及/或相關子基金的營運有關的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之代理的業務營運受  
到重大干擾或須關閉;  
(
(
(
h)  
單位持有人或基金經理已議決或發出通知終止該子基金;  
發生成立子基金的補充契據內載列的有關其他情況;或  
i)  
j)  
相關子基金或類別單位的發行、贖回或轉讓,將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基金經理認為按  
任何適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程序的規定須予暫停或延期。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應於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不會為該子基金釐定資產淨值,直至基金經理宣 佈暫  
停事宜結束為止;惟暫停事宜無論如何在(i)產生暫停事宜的條件不再存在,及(ii)不存在可 導致暫停  
事宜獲認可的任何其他條件的首個交易日後的當日將終止。  
當 基 金 經 理 須 於 站  
http://www.efunds.com.hk(此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刊登通告及於暫停期間內每月至少一次  
在該網站刊登通告。  
在有關暫停期間內,不得發行、轉換或贖回子基金的單位。  
資產淨值的公佈  
子 基 金 單 位 最 新 認 價 及 贖 價 或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 可 瀏 基 金 經 的 網 站  
http://www.efunds.com.hk (此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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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及支出  
下文載有投資於子基金所涉及的不同程度收費及費用。就子基金實際應付的費用資料,請參閱相 關  
附錄。  
單位持有人應付的費用  
下列費用及開支由單位持有人支付:  
認購費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就發行任何子基金單位收取認購費,最高為有關單位認購價的 3%。  
除應付每單位認購價外,須另支付認購費。基金經理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普遍地或就特定情況) 豁  
免或減少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認購費款項。  
贖回費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就贖回任何子基金單位收取贖回費,最高為有關單位贖回價的 3%。  
贖回費自贖回的每單位應付單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中扣除。基金經理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普遍地 或  
就特定情況)豁免或減少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贖回費款項。  
轉換費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就轉換單位收取轉換費,最高為轉換現有子基金單位贖回價的 2%。  
轉換費自贖回現有子基金與再投資於新子基金的變現款項中扣除。基金經理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普  
遍地或就特定情況)豁免或減少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轉換費款項。  
信託基金應付的費用  
下列費用及開支應自子基金的資產中支付:  
管理費  
信託契據規定,基金經理有權就其管理的子基金收取管理費,最高金額為每年收取相等於相關子 基  
金資產淨值的 3%。子基金的管理費的任何增加,(i)倘最多增加至其上限,將須在向受影響的 單位  
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知(或證監會可能規定的通知期)後,方可實施;及(ii)倘增加至高於此 上限,  
則須獲受影響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通過批准。管理費將於各 估值日累計,並將按月到期支  
付。  
基金經理可與任何分銷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認購該子基金的人士,分享其作為子基金基金經理有權 收  
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款項。  
表現費  
基金經理亦可就任何子基金收取表現費。表現費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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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費  
信託契據規定,受託人有權就子基金收取受託人費,金額為每年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0.09%。子  
基金的受託人費的任何增加,(i)倘最多增加至其上限,將須在 向受影響的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  
知(或證監會可能規定的通知期)後,方可實施;及(ii)倘增 加至高於此上限,則獲受影響單位持  
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通過批准。受 託人費將於各估值日累計,並將按月到期支付。  
受託人有權獲子基金償付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招致的任何實付開支(包括副託管人費(如有))。  
受託人費包括就擔任過戶登記處及託管人而應付受託人的費用。  
其他收費及開支  
子基金將承擔信託契據規定其直接產生的有關費用。倘有關費用並非因應某子基金直接產生,除 基  
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及/或核數師後另行決定,否則子基金將根據各自資產淨值按比例由所有 子基  
金攤分。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子基金投資及變現有關投資的費用、保管信託基金及子基金 資產的  
費用及開支、因交易對手方風險管理程序產生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印 花稅)、  
任何管理人及核數師的費用及開支、估值費、法律費用、取得任何上市或規管機構批 准所需的費用、  
舉行單位持有人會議的費用,以及編製及印刷 任何說明書、編製及印刷任何財務報表所需的費用。  
就任何獲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產生的任何廣告或推廣活動的開支,將不會由信託基金或該子基金 承  
擔。  
設立費用  
設立信託基金及其首兩隻子基金(即易方達(香港)美元貨幣市場基金及易方達(香港)精選大中  
華高收益債券基金)的費用估計約為 600,000 港元。此等費用將從首隻子基金中扣除,並於該子基  
金的首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諮詢該子基金的核數師後釐定的其他期間)予以攤銷。  
設立易方達(香港)港元貨幣市場基金的費用估計約為 200,000 港元。此等費用將從易方達(香港)  
港元貨幣市場基金中扣取,並於該子基金的首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諮詢該子基金的核數師後  
釐定的其他期間)予以攤銷。  
日後在信託基金下設立其他子基金時,基金經理或會決定將信託基金未攤銷的設立費用或其中部分  
重新撥至其後設立的子基金。  
投資者亦應注意,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設立費用應於產生時列為開支,而攤銷子基金設立費 用  
並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然而,基金經理已衡量不遵照有關準則的影響,並認為將不會 對子基  
金的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基金經理或會對年度財務報表作必需的調整,以使其符合國 際財務報  
告準則的規定,有關調整將以子基金採納認購及贖回的基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差異者 為限。  
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回佣  
基金經理及其任何關連人士未有就任何子基金進行的交易向經紀或交易商收取任何現金佣金或其 他  
回佣。然而,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保留由或透過其他人士的代理(「代理」)代為 執行  
交易的權利,而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與該代理已作相關安排。  
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進一步保留由其他人士的代理或透過其他人士的代理代為執行交 易  
的權利,而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已與該方妥為安排,根據有關安排,該方會不時 向基金  
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促使其取得貨品、服務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顧問 服務、與特  
定軟件相關的電腦硬件或研究服務及績效評估),而基於其性質,提供該等貨品、服 務或利益為單  
位持有人的整體帶來明顯利益。任何與該方交易的執行須與最佳執 行準則符合一致,且經紀費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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