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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類(分派)(美元)  
B 類(分派)(人民幣)  
B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B 類(分派)(港元)  
B 類(分派)(對沖港元)  
C 類(累積)(美元)  
C 類(累積)(港元)  
C 類(分派)(美元)  
C 類(分派)(港元)  
I 類(累積)(美元)  
I 類(累積)(人民幣)  
I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I 類(累積)(港元)  
I 類(累積)(對沖港元)  
I 類(分派)(美元)  
I 類(分派)(人民幣)  
I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I 類(分派)(港元)  
I 類(分派)(對沖港元)  
首次發售期  
子基金的首次發售期將由 2017 11 7 日上午 9 時正(香港時間)開始,直至 2017 11 7 日  
下午 5 時正(香港時間)(或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另一日期或時間)為止。  
A 類、B 類及 I 類單位,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0 美元,就人民幣類別單  
位而言為每單位人民幣 1,000 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0 港元。就 C 類單位,  
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0 美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 港  
元。  
倘於首次發售期集資少於 50,000,000美元等值,或倘基金經理認為不符合商業原則,基金經理可決  
定不發行任何單位。在該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認購款額將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 14 個營業日內,  
以郵寄支票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不計利息及扣除開支後)退回申請人,  
有關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43  
交易程序  
有關交易程序的詳情,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認購單位」、「贖回單位」及「轉換」各節。以下各  
項適用於子基金:  
交易日  
各營業日  
交易截止時間  
相關交易日中午 12 時正(香港時間)  
認購價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及報價。  
儘管本說明說明書「認購單位」一節有所說明,但任何交易日的認購價將為子基金相關類別於相關  
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 類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  
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 3 個位( 0.0005 及以上向上約整,0.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  
贖回款項的支付  
誠如本說明書正文所述,除基金經理另行同意外,倘已提供相關賬戶的詳細資料,贖回款項一般將  
以美元透過電匯支付,付款時間為相關交易日後七個營業日內,惟無論如何須於相關交易日或(如  
較後)接獲贖回單位的正式書面要求後一個曆月內支付。  
贖回價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報價及支付。  
儘管本說明說明書「贖回單位」一節有所說明,但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將為子基金相關類別於相關  
交易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 類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  
關價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 3 個位(0.0005 及以上向上約整,0.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  
由收到附有適當文件的贖回請求至發放贖回款項的最長期限,不可超過一個曆月,除非當作出重大  
部分投資所在的市場受法律或監管規定規管(例如外匯管制),以致在一個曆月內提供贖回款項的  
付款並不可行則不在此限。在該情況下,延長支付贖回款項的時間應當反映相關市場在具體情況下  
所需的額外時間。基金經理必須保留恰當的記錄,以證明及支持說明此情況(例如子基金直接受限  
於該等限制或受到其不利影響,而其並非基金經理所能合理控制),並須恰當及從速通知單位持有  
人及證監會。  
投資最低規定  
以下投資最低規定適用於子基金:  
A 類單位 C 類單位  
I 類單位  
累積) (累積) (累積)  
美元) (美元) (美元)  
A 類單位  
(累積)  
I 類單位(累  
積)(人民  
幣)  
A 類單位  
(累積)  
(港元)  
C 類單位  
(累積)  
(港元)  
I 類單位  
(累積)  
(港元)  
(人民幣)  
A 類單位 C 類單位 I類單位  
A 類單位  
(分派)  
I 類單位(分  
派)(人民  
幣)  
A 類單位  
(分派)  
(港元)  
C 類單位  
(分派)  
(港元)  
I 類單位  
(分派)  
(港元)  
分派) (分派) (分派)  
美元) (美元) (美元)  
(人民幣)  
B 類單位  
A 類單位  
(累積)  
(對沖人民  
幣)  
I 類單位(累  
積)(對沖  
人民幣)  
A 類單位  
(累積)  
(對沖港  
元)  
I 類單位  
(累積)  
(對沖港  
元)  
累積)  
美元)  
B 類單位  
(分派)  
A 類單位  
A 類單位  
I 類單位  
(分派)  
(分派)  
(分派)  
44  
美元)  
(對沖人民  
幣)  
I 類單位(分  
派)(對沖  
人民幣)  
(對沖港  
元)  
(對沖港  
元)  
B 類單位  
B 類單位  
(累積)  
(港元)  
(累積)  
(人民幣)  
B 類單位  
分派)  
人民幣)  
B 類單位  
(分派)  
(港元)  
B 類單位  
累積)  
B 類單位  
(累積)  
(對沖港  
元)  
(對沖人民  
幣)  
B 類單位  
(分派)  
(對沖人民  
B 類單位  
(分派)  
(對沖港  
元)  
幣)  
最 低 100 美元  
投資額  
1 美元  
1 美元  
1 美元  
1 美元  
1,000 美  
人民幣  
人民幣  
1,000 港元  
1,000 港元  
1,000 港元  
1,000 港元  
1 港元  
1 港元  
1 港元  
1 港元  
10,000 港  
1,000 元  
10,000 元  
最 低 100 美元  
投資額  
1,000 美  
人民幣  
1,000 元  
人民幣  
10,000 元  
10,000 港  
最 低 100 美元  
1,000 美  
人民幣  
1,000 元  
人民幣  
10,000 元  
10,000 港  
最 低 100 美元  
1,000 美  
人民幣  
1,000 元  
人民幣  
10,000 元  
10,000 港  
基金經理可酌情同意在一般或在特定情況下接受低於適用最低金額的認購或贖回申請。  
資產淨值的公佈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最 新 認 購 價 及 贖 回 價 或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可 瀏 覽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http://www.efunds.com.hk(此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查閱。  
費用及支出  
以下為須就子基金各類別支付的實際費用及支出。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知後將可收取的  
最高費用載於本說明書正文「費用及支出」一節。  
單位持有人應付的費用  
A 類單位  
B 類單位  
C 類單位  
I 類單位  
認購費  
贖回費  
最 高 為 認 購 價  
最 高 為 認 購 價  
最 高 為 認 購 價  
3%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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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費  
子基金應付的費用  
A 類單位  
B 類單位  
C 類單位  
I 類單位  
管理費  
表現費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每年 0.10%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每年 0.05%  
值每年 0.10%  
值每年 0.10%  
受 託 人  
子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0.05%,包括就擔任託管人及過戶登記處而應付予受託人  
的費用,不包括副託管人費(如有)及實付開支  
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i)與中介人攤分全部或任何部份認購費、贖回費、管理費及/或表現費;及  
ii)與機構投資者(非零售投資者)攤分、豁免、減少或回扣全部或任何部分認購費、贖回費、  
(
管理費及/或表現費,惟該等費用及收費須為基金經理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者。  
額外風險因素  
以下為子基金的特定風險因素。投資者亦應注意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所載適用於所有子  
基金(包括子基金)的風險因素。  
投資風險  
買入子基金的單位並不等同將資金存放於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子基金並無本金保證,基金經理並  
無責任按賣出價值贖回單位。子基金並無固定資產淨值。子基金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督。  
投資者應注意,投資於子基金會受到一般市場波動及子基金所投資相關資產的其他固有風險影響。  
並不保證將獲得任何投資增值,亦無退還本金保證。  
儘管基金經理銳意執行為達致投資目標而設的策略,並不保證該等策略將會成功。基金經理於挑選  
表現最佳的證券時或其投資技巧未必成功。因此,投資者須承受可能無法收回所投資於子基金的原  
始金額,或喪失大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資的風險。  
投資於債務證券的風險  
短期債務證券風險  
由於子基金大量投資於屆滿期較短的短期債務證券,因此子基金投資的周轉率可能較高,而買賣短  
期債務證券產生的交易費用亦可能增多,並因而可能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負面影響。  
利率風險  
子基金於債務證券的投資涉及利率風險。一般來說,預期債務證券的價值與利率變動成反比例。隨  
著利率上升,債務證券的市值傾向下跌。長期債務證券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普遍較短期債務證券  
為高。利率增加可能對子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資組合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信貸/交易對手方風險  
46  
債務證券投資涉及發行人的信貸風險,發行人可能無法或不願意按時支付本金及或利息。倘子基  
金所持債務證券發行人違約或信貸評級被下調,子基金投資組合的估值可能變得更困難,子基金的  
價值將受不利影響,因而令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固定收益證券以無抵押方式發售,無需任何抵押品,並將與相關發行人的其他無抵押債務享有同等  
地位。因此,倘發行人破產,清算發行人資產的所得款項將僅會在悉數清償所有有抵押申索後方會  
支付予債務證券持有人。因此,子基金將作為無抵押債權人承受其交易對手方的一切信貸無力償  
債風險。  
市況轉變或其他重大事件(例如影響發行人或主要金融機構的信貸評級下調)可能對子基金構成估  
值風險,因為子基金的債務證券投資組合,包括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的價值,可能會因而變得更難  
以或無法確定。在該等情況下,子基金的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和判斷,因為當時或無法獲  
取獨立的定價信息。倘該等估值被證明為不準確,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需予以調整,亦可能受到不  
利影響。該等事件或信貸評級降級亦可能使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上升,因為可能令子基金更難以按  
一個合理價格出售其債券投資或甚至無法出售該等投資。  
降級風險  
擁有某一信貸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可能承受評級被降低的風險。倘一項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  
被降低,子基金於該等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如子基金繼續持有該等證券,其將承受  
額外的虧損風險。基金經理不一定能按合理價格出售被降級的證券或甚至無法出售該等證券。  
主權債務風險  
子基金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證券可能面對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人  
可能無法或不願於到期時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參與重組有關債務。子基金可能於  
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時蒙受重大損失。  
與銀行存款相關的風險  
銀行存款須承受有關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子基金的存款可能不受存款保障計劃保障,或存款保障  
計劃的保障可能並不涵蓋子基金存款的全數金額。因此,倘若有關金融機構違約,子基金可能因而  
蒙受損失。  
銷售及回購協議的有關風險  
倘若持有抵押品的交易對手方倒閉,子基金可能蒙受損失,原因可能是延誤取回已交付抵押品,或  
可能由於抵押品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變動,導致原先收取的現金少於交付交易對手方的抵押品。  
集中風險  
子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美元工具。因此,與採取更多元化策略的投資層面廣泛的基金比較,子基金可  
能較波動。  
營運及結算風險  
子基金承受因基金經理旗下投資管理人員違反基金經理營運政策或發生通訊及交易系統技術故障而  
產生的營運風險。儘管基金經理已實行內部控制系統、營運指引及緊急程序來降低有關營運風險的  
機會,並不保證基金經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事件(如未經授權交易、交易錯誤或系統錯誤)不會發生。  
發生任何以上事件可對子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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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可為了對沖用途而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惟須受限於「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所載  
適用於子基金的投資限制。該等工具可能高度波動,令投資者承受更高的虧損風險。請亦參閱本說  
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的「投資風險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及「投資風險場外交易市  
場的風險」。  
對沖風險  
基金經理可不時運用對沖技巧(包括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抵銷市場及貨幣風險。概無保證該等對  
沖技巧將會有效。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的「投資風險對沖風險」。  
股息風險  
基金經理將就分派類別每年宣派股息。然而,分派的比率並不保證,須視乎基金經理的酌情決定。  
基金經理或會改動子基金的股息分派政策(包括,舉例說,分派的頻密程度),惟須經證監會的事  
先批准(如有需要)及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分派的比率須視乎債務證券及存款證發行人支付的利息付款,減去子基金應付的費用和開支。投資  
者將不會直接從子基金組合內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收取任何利息付款、股息或其他分派。  
債務證券發行人能否派付利息視乎多項因素,包括目前財務狀況及總體經濟狀況。並不保證有關公  
司將能夠履行付款責任。  
人民幣貨幣風險及人民幣類別風險  
由於受中國政府所施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資金調出中國境外限制的影響,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如該等政策於日後有任何變更,子基金或投資者的持倉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當人民幣貶值時,投資者的投資價值將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如將以  
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成人民幣,以投資於子基金及隨後將人民幣贖回款項兌換回港元或任何其  
他貨幣,一旦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貨幣貶值,投資者可能會蒙受損失。  
子基金發售人民幣計價單位類別。  
倘若投資者認購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基金經理可(如適當)在作出投資前將該等認購款項按適用  
匯率兌換成非人民幣貨幣,並須受限於適用的差價。倘若投資者贖回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基金經  
理將出售子基金的投資(可能以非人民幣貨幣計價),並將該等款項按適用匯率兌換成人民幣,並  
須受限於適用的差價。  
貨幣兌換亦須受限於子基金將所得款項兌換成人民幣的能力,這亦可能影響子基金應付人民幣計價  
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或作出分派之能力,以及可能在特殊情況下延遲支付贖回所得款  
項或股息。由於人民幣並不可自由兌換及須受限於外匯管制及限制,故貨幣兌換須受制於人民幣是  
否可在相關時間提供。子基金未必具備足夠人民幣進行其投資。再者,如屬人民幣類別的大規模贖  
回要求,基金經理可絕對酌情決定延遲贖回人民幣類別的任何支付(延遲支付的期間不超過正式贖  
回要求收妥後一個曆月)。  
非人民幣基礎投資者如投資於人民幣類別須承受外匯風險,並不保證人民幣的價值對投資者的基礎  
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在人民幣計價單位類別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人民幣同時在境內及境外市場買賣。儘管境內人民幣(「CNY」)及境外人民幣(「CNH」)代表  
相同的貨幣,惟它們在不同和獨立的市場買賣,該兩個市場獨立運作。因此,CNY CNH 的匯率  
未必相同及其匯率走勢的方向未必相同。CNH CNY 之間的任何偏離可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在計算人民幣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時,基金經理將應用香港的境外人民幣市場的匯率,即 CNH 匯  
48  
率,其可以是中國內地的境內人民幣市場的匯率,即 CNY 匯率的一個溢價或折讓。因此,或會招  
致重大交易成本,而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就非對沖人民幣類別而言,由於單位價格以人民幣計價,但子基金將擁有有限的人民幣計價相關投  
資及其基礎貨幣是美元,故即使相關投資及/或基礎貨幣的價格上升或維持穩定,惟倘若人民幣對  
相關投資的貨幣及/或基礎貨幣的升值多於相關投資及/或基礎貨幣的價值升幅,投資者仍可能招  
致損失。  
對沖人民幣及港元類別的風險  
就對沖人民幣及港元類別而言,視乎當時市況而定,投資者須承擔可屬重大的對沖相關成本。如用  
作對沖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對手方違約,對沖人民幣及港元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按無對沖基礎而面對人  
民幣及港元貨幣兌換風險,在該情況下,投資者或須如以上一段所概述按無對沖基礎承受投資於人  
民幣及港元類別的風險。此外,概不保證對沖策略將完全及有效地消除貨幣風險。  
對沖人民幣及港元類別會盡力將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分別對沖回人民幣及港元,旨在將對沖人民幣及  
港元類別的表現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價的同等類別的表現符合一致。此策略可能妨礙對沖人民  
幣及港元類別從基礎貨幣對人民幣及港元升值造成的潛在增益中分別獲益。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說  
明書正文「對沖風險」項下的風險因素。  
報告及賬目  
子基金的首份財務報告涵蓋期間直至 2018 12 31 日。  
分派政策  
就分派類別而言,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是否作出任何股息分派、分派的頻密程度及股息金額。現時  
有意就分派類別單位每年派息一次。然而,概不保證會定期分派,如果作出分派,概不保證分派的  
金額。子基金將不會從資本中或不會實質上從資本中支付股息。  
就累積類別而言,不會向單位持有人作出分派。  
就子基金宣派的所有分派將自動再投資,除非單位持有人另有選擇,在該情況下,相關的款項將於  
宣派後一個月內支付予單位持有人。  
現金分派(如有)將以電匯方式以美元支付予單位持有人,匯款的風險及費用概由單位持有人承擔。  
一般會於基金經理作出該等宣派後一個曆月內支付。  
零碎單位  
儘管本說明書「認購單位 一般規定」一節有所說明,子基金零碎單位的發行可約整至小數點後四  
個位。  
49  
附錄二:易方達(香港)精選大中華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附錄(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並應與本說明書其餘部分一併閱讀)與信託基金的子基金-易  
方達(香港)精選大中華高收益債券基金(「子基金」)有關。本附錄凡對子基金的提述均指  
易方達(香港)精選大中華高收益債券基金。本說明書正文所界定的詞彙與本附錄所用者具有  
相同涵義。  
就子基金而言,「估值日」指各交易日。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唯一目標是透過在全球投資於主要由專注於大中華的公司發行或全數擔保的高收益債務證  
券組成的投資組合,旨在為子基金產生資本增值以外的穩定收入流,從而達致長期資本增長。概不  
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70% 100%  
由主要業務經營(或大部分資產)在大中華或大部分收入  
來自該地區的已上市或未上市公司發行或全數擔保以美  
元、歐元、港元計價或境外人民幣計價(「點心」債券)  
的高收益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 100%投資於無評級或低於投資級別  
的債務證券。  
該等高收益債務證券可能在發達市場或新興市場發行或買  
賣。  
合計最多為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境內中國市場(資產淨值最多 20%)  
投資級別債務證券  
股本證券  
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及貨幣市場基金  
作投資目的之金融衍生工具  
主要投資  
子基金會將其 70% 10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可由主要業務經營(或大部分資產)在大中華(包括  
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或大部分收入來自該地區的已上市或未上市公司發行或全數擔保的美元、  
歐元或港元計價或境外人民幣計價(「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的  
高收益債務證券投資組合;以及如基金經理相信,該等債務證券按其相關內在價值的大幅折讓買賣。  
為免生疑問,上文所述其大部分收入來自大中華的債務證券發行人可能位於大中華或以外地區。  
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 100%投資於未獲評級或獲惠譽或穆迪或標準普爾給予低於投資級別評級的債  
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及非上市債券、政府債券、可轉換及非可轉換債券、定息和浮息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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