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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以後償債務工具的形式發行,以於轉換前提供合適的監管資本處理。因此,倘  
發生發行人於轉換前清盤、解散或結束的情況,則該等工具的持有人(例如子基金)對發行人有關  
或來自該等工具的條款的權利及申索,一般較發行人的非後償責任的所有持有人的申索次級。  
嶄新且未經試驗  
或有可轉換債券的結構屬於嶄新且未經試驗。於受壓情況下,當此等工具的相關特點受到測試時,  
不能確定其將如何表現。  
與城投債有關的風險  
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該等債券一般不獲中國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倘有關地方政  
府融資平台就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違約,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及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  
到不利影響。  
營運及結算風險  
子基金承受因基金經理旗下投資管理人員違反基金經理營運政策或發生通訊及交易系統技術故障而  
產生的營運風險。儘管基金經理已實行內部控制系統、營運指引及緊急程序來降低有關營運風險的  
機會,並不保證基金經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事件(如未經授權交易、交易錯誤或系統錯誤)不會發生。  
發生任何以上事件可對子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銷售及回購協議的有關風險  
倘若持有抵押品的交易對手方倒閉,子基金可能蒙受損失,原因可能是延誤取回已交付抵押品,或  
可能由於抵押品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變動,導致原先收取的現金少於交付交易對手方的抵押品。  
銷售及回購交易所得之現金可按子基金適用的投資限制再投資於證券。子基金部份或全數再投資金  
額亦可能蒙受損失。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基金經理僅可為了對沖用途而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惟須受限於「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所  
載適用於子基金的投資限制。該等工具可能高度波動,令投資者承受更高的虧損風險。請亦參閱本  
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的「投資風險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及「投資風險場外交易  
市場的風險」。  
對沖風險  
基金經理可不時運用對沖技巧(包括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抵銷市場及貨幣風險。概無保證該等對  
沖技巧將會有效。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的「投資風險對沖風險」。  
股息風險  
基金經理將就分派類別每年宣派股息。然而,分派的比率並不保證,須視乎基金經理的酌情決定。  
基金經理或會改動子基金的股息分派政策(包括,舉例說,分派的頻密程度),惟須經證監會的事  
先批准(如有需要)及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分派的比率須視乎債務證券及存款證發行人支付的利息付款,減去子基金應付的費用和開支。投資  
者將不會直接從子基金組合內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收取任何利息付款、股息或其他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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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證券發行人能否派付利息視乎多項因素,包括目前財務狀況及總體經濟狀況。並不保證有關公  
司將能夠履行付款責任。  
外匯風險  
由於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及/或某單位類別的價值可以不同於子基金基礎貨幣的貨幣計價,子基金  
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外匯管制規例或子基金基礎貨幣與此等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的不利影響。  
人民幣貨幣風險及人民幣類別風險  
由於受中國政府所施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資金調出中國境外限制的影響,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如該等政策於日後有任何變更,子基金或投資者的持倉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當人民幣貶值時,投資者的投資價值將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如將以  
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成人民幣,以投資於子基金及隨後將人民幣贖回款項兌換回港元或任何其  
他貨幣,一旦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貨幣貶值,投資者可能會蒙受損失。  
子基金發售人民幣計價單位類別。  
倘若投資者認購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基金經理可(如適當)在作出投資前將該等認購款項按適用  
匯率兌換成非人民幣貨幣,並須受限於適用的差價。倘若投資者贖回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基金經  
理將出售子基金的投資(可能以非人民幣貨幣計價),並將該等款項按適用匯率兌換成人民幣,並  
須受限於適用的差價。  
貨幣兌換亦須受限於子基金將所得款項兌換成人民幣的能力,這亦可能影響子基金應付人民幣計價  
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或作出分派之能力,以及可能在特殊情況下延遲支付贖回所得款  
項或股息。由於人民幣並不可自由兌換及須受限於外匯管制及限制,故貨幣兌換須受制於人民幣是  
否可在相關時間提供。子基金未必具備足夠人民幣進行其投資。再者,如屬人民幣類別的大規模贖  
回要求,基金經理可絕對酌情決定延遲贖回人民幣類別的任何支付(延遲支付的期間不超過正式贖  
回要求收妥後一個曆月)。  
非人民幣基礎投資者如投資於人民幣類別須承受外匯風險,並不保證人民幣的價值對投資者的基礎  
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在人民幣計價單位類別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人民幣同時在境內及境外市場買賣。儘管境內人民幣(「CNY」)及境外人民幣(「CNH」)代表  
相同的貨幣,惟它們在不同和獨立的市場買賣,該兩個市場獨立運作。因此,CNY CNH 的匯率  
未必相同及其匯率走勢的方向未必相同。CNH CNY 之間的任何偏離可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在計算人民幣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時,基金經理將應用香港的境外人民幣市場的匯率,即 CNH 匯  
率,其可以是中國內地的境內人民幣市場的匯率,即 CNY 匯率的一個溢價或折讓。因此,或會招  
致重大交易成本,而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的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就非對沖人民幣類別而言,由於單位價格以人民幣計價,但子基金將擁有有限的人民幣計價相關投  
資及其基礎貨幣是美元,故即使相關投資及/或基礎貨幣的價格上升或維持穩定,惟倘若人民幣對  
相關投資的貨幣及/或基礎貨幣的升值多於相關投資及/或基礎貨幣的價值升幅,投資者仍可能招  
致損失。  
對沖人民幣類別的風險  
就對沖人民幣類別而言,視乎當時市況而定,投資者須承擔可屬重大的對沖相關成本。如用作對沖  
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對手方違約,對沖人民幣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按無對沖基礎而面對人民幣貨幣兌換  
風險,在該情況下,投資者或須如以上一段所概述按無對沖基礎承受投資於人民幣類別的風險。此  
外,概不保證對沖策略將完全及有效地消除貨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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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沖人民幣類別會盡力將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對沖回人民幣,旨在將對沖人民幣類別的表現與以子基  
金的基礎貨幣計價的同等類別的表現符合一致。此策略可能妨礙對沖人民幣類別從基礎貨幣對人民  
幣升值造成的潛在增益中獲益。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對沖風險」項下的風險因素。  
歐元區及歐洲國家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基地在歐洲聯盟(「歐盟」)或其主要業務在歐盟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投資於歐  
洲可能須承受因歐洲近期的財政危機而產生的各種風險。鑑於持續對歐元區內若干國家的主權債務  
風險的憂慮,子基金在該區內的投資或須承受較高的波動性、流動性、貨幣及違責風險。儘管很多  
歐洲國家政府、歐洲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機構正採取措施(例如進行  
經濟改革及對其公民實施節約措施)以解決歐洲目前的財政狀況及關注事項,該等措施或未能取得  
擬達致的效果,因此歐洲未來的穩定性及增長存在不確定性。有可能出現某個國家離開歐元區並返  
回其本國貨幣,並因而脫離歐盟,以及/或歐元將不再以其現有方式存續及/或歐元在一國或多國  
失去其現時具有的法律地位。某國家或主權國的信貸評級亦有可能被調低。對投資於主要與歐洲關  
連的工具的子基金而言,此等潛在事件的影響無法預料。上述不利事件對投資於基地在歐洲或其主  
要業務在歐洲的發行人所發行證券的子基金的影響可能重大,並可能對子基金之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而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股本證券風險  
投資於股本證券須承受一般市場風險,而該等證券的價格或會波動。影響股票價值的因素繁多,包  
括但不限於投資情緒的轉變、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發行人特定因素、地區或全球經濟不穩、貨幣  
及利率波動。如子基金所投資股本證券的市值下跌,其資產淨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而投資者可能  
蒙受重大損失。  
有關預託證券的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預託證券,例如美國預託證券(ADR),而與直接投資參與相應的相關股票相比,  
該投資參與可能產生額外的風險。預託證券是代表在買賣有關預託證券所在的市場以外買賣的公司  
股份之工具。因此,存在相關股份或須承受政治、通脹、匯率或託管風險之風險。尤其是,由於發  
行預託證券的存管銀行干預及根據適用法律持有相關股票作為抵押品的存管銀行並無將有關股票與  
其本身資產分開的風險。儘管分開存放是監管預託證券的發行的存管協議的重要部分,惟可存在的  
風險是倘若存管銀行破產,相關股份不會歸予預託證券的持有人。在該情況下,最可能發生的情況  
會是買賣暫停,其後預託證券的價格受該破產事件影響而被凍結。發行預託證券的存管銀行的破產  
事件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及/或流動性造成負面影響。預託證券的相關費用,例如銀行就託管預託  
證券收取的費用,可能影響預託證券的表現。此外,預託證券的持有人並非相關公司的直接股東,  
以及一般而言,並不如股東般擁有投票權及其他股東權利。子基金亦可能須承受流動性風險,理由  
是預託證券的流動性通常低於相應的相關股票。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相關基金以貫徹實現其投資目標,而該等相關基金未必受證監會監管。再者,基金  
經理對相關基金的投資並無控制權,亦不保證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將成功實現,這可能對子  
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負面影響。  
相關基金的股份或單位價值將計及該等基金的收費及支出,包括投資管理人收取的費用(在某些情  
況下包括表現收費)。一些相關基金亦收取費用或徵費,當子基金自該等相關基金進行認購或贖回  
時支付。當決定是否投資時,基金經理會考慮到該等收費,而投資者不論如何應知悉除子基金收取  
的費用外,投資於該等相關基金會牽涉另一層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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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保證子基金投資的相關基金將具備足夠流動資金以應付子基金的贖回要求。因此子基金可能因  
投資於該等相關基金而承受流動性風險。  
倘若子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所管理的相關基金,則相關基金必須豁免一切  
初始費用,而基金經理不得從相關基金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中取得回佣。如果該等投資仍然引起  
利益衝突,基金經理將盡力公平地解決有關衝突。有關該等情況的詳情,請參閱「利益衝突」一節。  
從資本中或實質上從資本中支付分派  
就分派類別而言,基金經理可酌情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派付股息。基金經理亦可按其酌情權從總收入  
中支付股息,同時將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收費及開支在子基金的資本中扣除/支付,導致子基金可  
用於支付股息的可供分派收入增加,因而子基金或實質上從資本中派付股息。從資本或實質從資本  
派付的股息,等同退回或提取投資者部分原本的投資或該等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任何涉  
及從子基金的資本或實質從資本派付的股息,可能會導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對沖單位類別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到有關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與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的  
利率差異之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額有所增加,以及因此相對其他非對沖單位類別  
的資本流失更大。  
報告及賬目  
子基金的首份財務報告涵蓋期間直至 2018 12 31 日。  
分派政策  
就分派類別而言,將每月分派股息,須視乎基金經理的酌情決定。然而,概不保證會定期分派,如  
果作出分派,概不保證分派的金額。基金經理可酌情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派付股息。基金經理亦可按  
其酌情權從總收入中支付股息,同時將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收費及開支在子基金的資本中扣除/支  
付,導致子基金可用於支付股息的可供分派收入增加,因而子基金或實質上從資本中派付股息。  
最近 12 個月的股息組成成分(即從(i)可分派收入淨額及(ii)資本中支付的相對金額)可向基金經理  
索取及在基金經理的網站 http://www.efunds.com.hk 查閱(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可從資本  
中派付股息或實質上從資本中派付股息的政策如有任何變動,將須經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須向單位  
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就累積類別而言,不會向單位持有人作出分派。  
就子基金宣派的所有分派將自動再投資,除非單位持有人另有選擇,在該情況下,相關的款項將於  
宣派後一個月內支付予單位持有人。  
現金分派(如有)將以電匯方式以相關類別的貨幣支付予單位持有人,匯款的風險及費用概由單位  
持有人承擔。一般會於基金經理作出該等宣派後一個曆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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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易方達(香港)港元貨幣市場基金  
本附錄(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並應與說明書其餘部分一併閱讀)與信託基金的子基金-易方達  
(香港)港元貨幣市場基金(「子基金」)有關。本附錄凡對子基金的提述均指易方達(香港)港  
元貨幣市場基金。本說明書正文所界定的詞彙與本附錄所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就子基金而言,「估值日」指各交易日。  
投資目標  
子基金的唯一目標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債務證券。子基金尋求實現與香港通行貨幣市場利率相若的  
港元回報,並主要考慮資本安全及流動性。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70% 100%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0%  
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非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子基金尋求透過主要投資於(即不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70%)由政府、準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  
發行的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以期實現其投資目標。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  
值最多 30%投資於非港元計價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債務證券、商業票  
據、存款證及商業匯票。  
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定息及浮息債券。子基金僅可投資於獲獨立評級機  
構(例如惠譽、穆迪、標準普爾)給予投資級別或以上評級的債務證券,或獲中國其中一家信貸評  
級機構給予最低 BBB-級信貸評級的中國在岸債券。如短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 A-3  
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 F3 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 P-3 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  
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子基金所投資的短期存款(例如存款證)將由獲評為  
投資級別的銀行或具規模的金融機構發行。  
優質貨幣市場工具或存款證的發行國家並無特定的地理配置規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過 20%的資  
產淨值於新興市場(包括中國在岸市場)。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新加坡、歐盟、  
美國及中國(在岸及離岸市場)。子基金可透過債券通(定義見下文)投資於中國在岸債務證券。  
子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證券及存款證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但以下情  
況除外:(i)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的 10%,  
則上述的 10%限額可增至 25%;或(ii)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  
3
1
0%投資於同一次發行的證券;或(iii)因子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000,000 美元。不多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將投資於由信貸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  
單一名主權發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區當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將維持其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屆滿期不可超逾 60 天,及其加權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 120 天。  
且不可購入超逾 397 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據,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餘下屆滿期  
將不會超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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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借進相當於其可提供總資產淨值 10%的款項,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  
營運費用。  
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訂立達其資產淨值 10%的購回交易,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除購回交易外,子基金將訂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惟僅作對沖用途。  
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  
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  
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有關銷售及回購交易的要求及子基金政策,請參  
閱本說明書「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證券融資交易」一節。  
子基金現時無意投資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場外交易證券,或持有任何淡倉,而基金經理將不  
會為子基金進行任何證券借貸、反向購回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抵押及/或  
證券化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按揭抵押證券)。倘此等意向日後出現任何變動,子基金於  
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倘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通過債券通北向通進行投資  
債券通是於20177月為實現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推出的全新計劃(「債券通」),  
乃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CFETS」)、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CCDCC」)、上海清算所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設立。  
債券通受中國機關所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管限。該等規則及規例可不時修訂,包括(但不限於):  
中國人民銀行於 2017 6 21 日發佈的《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1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 2017 6 22 日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債券通」北向通  
境外投資者准入備案業務指引》;及  
有關機關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將獲准透過債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  
間債券市場上流通的債券。北向通將不設任何投資額度。  
在北向通之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 CFETS 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為備案代理,以  
便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備案。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獲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離岸託管代理(現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將於中  
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代理(現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開立綜合代名人賬戶。所有由合資格境外投資者買賣的債券將會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的名義登記,後者將會以代名擁有人身份持有該等債券。  
投資限制  
概無向證監會申請而證監會亦無批准豁免本說明書正文所載任何投資限制。  
基礎貨幣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為港元。  
可供投資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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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向投資者發行以下類別單位:  
A 類(累積)(美元)  
A 類(累積)(人民幣)  
A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A 類(累積)(港元)  
A 類(分派)(美元)  
A 類(分派)(人民幣)  
A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A 類(分派)(港元)  
B 類(累積)(美元)  
B 類(累積)(人民幣)  
B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B 類(累積)(港元)  
B 類(分派)(美元)  
B 類(分派)(人民幣)  
B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B 類(分派)(港元)  
C 類(累積)(美元)  
C 類(累積)(港元)  
C 類(分派)(美元)  
C 類(分派)(港元)  
I 類(累積)(美元)  
I 類(累積)(人民幣)  
I 類(累積)(對沖人民幣)  
I 類(累積)(港元)  
I 類(分派)(美元)  
65  
I 類(分派)(人民幣)  
I 類(分派)(對沖人民幣)  
I 類(分派)(港元)  
首次發售期  
子基金的首次發售期將由 2018 12 17 日上午 9 時正(香港時間)開始,直至 2018 12 17  
日下午 5 時正(香港時間)(或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另一日期或時間)為止。  
A 類、B 類及 I 類單位,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0 美元,就人民幣類別單  
位而言為每單位人民幣 1,000 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0 港元。就 C 類單位,  
就美元類別單位而言,首次認購價為每單位 100 美元,而就港元類別單位而言,則為每單位 100 港  
元。  
倘於首次發售期集資少於 50,000,000美元等值,或倘基金經理認為不符合商業原則,基金經理可決  
定不發行任何單位。在該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認購款額將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 14 個營業日內,  
以郵寄支票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不計利息及扣除開支後)退回申請人,  
有關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  
交易程序  
有關交易程序的詳情,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認購單位」、「贖回單位」及「轉換」各節。以下各  
項適用於子基金:  
交易日  
各營業日  
交易截止時間  
相關交易日中午 12 時正(香港時間)  
認購價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及報價。  
儘管本說明書「認購單位」一節有所說明,但任何交易日的認購價將為子基金相關類別於相關交易  
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類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  
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 3 個位( 0.0005 及以上向上約整,0.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  
贖回款項的支付  
誠如本說明書正文所述,除基金經理另行同意外,倘已提供相關賬戶的詳細資料,贖回款項一般將  
透過電匯支付,付款時間為相關交易日後七個營業日內,惟無論如何須於相關交易日或(如較後)  
接獲贖回單位的正式書面要求後一個曆月內支付。  
贖回價將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報價及支付。  
儘管本說明書「贖回單位」一節有所說明,但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將為子基金相關類別於相關交易  
日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子基金類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計算得出的每單位價格,有關價  
格將約整至小數點後 3 個位( 0.0005 及以上向上約整,0.0005 以下則向下約整)。  
由收到附有適當文件的贖回請求至發放贖回款項的最長期限,不可超過一個曆月,除非當作出重大  
部分投資所在的市場受法律或監管規定規管(例如外匯管制),以致在一個曆月內提供贖回款項的  
付款並不可行則不在此限。在該情況下,延長支付贖回款項的時間應當反映相關市場在具體情況下  
所需的額外時間。基金經理必須保留恰當的記錄,以證明及支持說明此情況(例如子基金直接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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